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细则及最新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 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公司应当进-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 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 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各级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公司总部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公司所属公司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须提交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批的书面申请。申请书(附件1)需载明拟开户银行、开户原因、账户性质以及账户使用时间等必要事项,并根据所要开立账户的不同用途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提交银行账户开立申请,须经公司资金账户管理职能部门初审、分管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审核,报总公司财务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分公司及项目部原则上不得开立收入账户,其取得的所有款项全部汇入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四条允许在直联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账户开立时须向银行办理授权中冶集团财务公司查询手续。其中,在当地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账户开立后,还须纳入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银行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和印鉴卡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报公司资金部备案,上述资料的原件由本单位按财务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银行账户的账号发生变更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资金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凡已撤销的银行账户必须于撤销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撤销申请书、银行余额转出凭证的原始单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公司资金部备案,上述资料的原件由本单位按财务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除银行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应定期清理。对一个月无使用记录的应查明原因,确无收支业务的必须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五章 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账户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或办理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业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不得集中一人保管和使用,收款收据保管人不得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及印鉴保管人变更时,须填写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未来可与金融机构合作,启动零余额账户管理。所属分、子公司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于当日直接汇入公司总部的收入专用账户,不得坐支或存入个人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建立财务结算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各级公司的对外付款业务支付。
条件成熟时,开发资金管理系统,进行集中支付。
不能通过资金管理系统支付的工资、税金、报销等款项可由各级公司的基本账户进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内部账户转账完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保证金账户、纳税专户、农民工工资及授信、融资等专用账户只能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不得进行结算业务资金的收支。
第六章 账户的检查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月报和季报相结合管理制度。
(一)月报管理。各级公司每月编制银行账户台账,于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总部。
(二)季报管理。各级公司在申报季度财报时,同时上报季度银行账户台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级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管理工作,凡未按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资金账户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账户设立时档案内容包括:合同、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表、开立申请书。
账户开设完成后,应将开设账户银行退回的资料扫描归档。
第二十九条 公司网银支付U盾支付人员、审核人员备案审查,办理完成后应将U盾密码、使用人员交接资料进行登记并进行扫描电子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电子文件名的命名规范
银行账户-合同(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开立申请书,U盾登记,U盾支付交接,U盾审核交接,账户台账、账户报表)-单位简称-日期
第八章 附 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是公司的内部规章,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援引本规定作为诉讼或仲裁证据的行为是无效的,公司均不予认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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