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会计核算处理分为三个步骤:
1、正常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部分。比如内蒙古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2、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所以如果你所在的单位确实已经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能会从残联获取一笔奖励,这个时候对于这笔奖励就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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