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同类产品售价×数量×16%)
库存商品 (成本价×数量)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票据,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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