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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修订说明(合并报表准则的主要变化)

日期:2023-04-18 17:15:46      点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制定的。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一起来看看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修订说明。

修订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

1.关于合并范围

修订前准则强调所有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

修订前准则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修订后准则在充分借鉴IFRS10的基础上,同时考虑了对我国实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就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50%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

(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3.其他修订

修订后准则吸纳了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司便函等文件相关规定,包括:

(1)明确规定购买少数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明确规定因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

(3)明确规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视为处置子公司同时取得一项新的投资性资产,对剩余股权应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4)明确规定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5)明确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明确规定顺流交易全额抵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而逆流交易按比例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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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baike/20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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