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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印花税的会计分录(印花税账务处理方法)

日期:2023-04-18 17:28:02      点击:

印花税账务处理方法

1、根据合同自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由合同书立人在合同书立或领受时自行贴花。

纳税人在购入税票是做账

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书立合同贴花时做账

借:税金及附加贷:预付款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替代贴花。

这是做账操作方式: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汇总缴纳

同一种类的应纳税凭证,并要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出具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是不得超过1个月。

而且,凡是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局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然后装订成册,和已贴印花或缴款书的一联粘贴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汇总缴纳印花税,每月计提印花税,交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3、核定征收

根据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每月计提印花税,作分录,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实际缴纳时,作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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