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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及流转过程讲解(1000元13%税率怎么算)

日期:2023-04-18 17:28:11      点击:

1000元13%税率怎么算?

公式:

增值税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同时公式也可以是:

增值税应纳税款=销售额*税率(13%)

根据公式可知1000元13%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13%=130元。

增值税计算及流转过程案例讲解:

第一步

批发企业A向生产企业B批发一批钢笔,企业A是买家,B是卖家。总价为1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则B应缴纳的税款为1000元×13%=130元。

因增值税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所以B不会自己承担这一部分税款,应当将缴税义务转移到流转链条的下一个人身上,导致企业A最后给B的价款包括两部分:商品价格+增值税款=1000元+130元=1130元。

B在交易后,持销项票据,缴纳130元增值税,剩1000元自己所有,囊括了商品成本与利润。企业A持该笔交易的进项票据。

第二步

批发企业A将钢笔卖给零售商C,价格1500元,则企业A表面上有缴纳1500元×13%=195元增值税款的义务,基于第一步所述原因,C向企业A交付1500元+195元=1695元。

然而,在企业A经手环节,实际产生的新价值为1500元-1000元=500元,所以新增增值税税款为500元×13%=65元。在第一步中,由于B已经缴纳130元增值税,企业A持票据去税务机关申报,抵扣130元后,再缴纳65元税款。

因此,C给企业A的1695元是这样构成的:商品成本与利润1500元+企业A给B的130元税款+企业A自己要缴纳的65元税款。在这两次交易中,获得税款:B缴纳的130元+企业A缴纳的65元=195元。

“平行时空”的第二步

企业A未将货物/劳务成功卖出,则自己成为流转链条的最后一个人,支出130元税款给B,自己无从抵扣,这130元成为留抵税款,进项税大于销项税。

增值税的原理决定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即使未到达消费者手中,亦不应由企业A承担这笔支出,但从自己资产中垫付的130元税款却无法收回,造成企业A资金周转出现障碍。

因此,假设企业A的条件、经营范围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规定,则企业A根据自己第一步所获得的进B票,将这笔款项申报,获得一部分(130元×进项构成比例×60%至100%)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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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baike/2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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