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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房屋产权是指什么)

日期:2023-04-18 17:31:46      点击:

房屋产权是指什么?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转让和出让我们都有听说过,虽然是简单的就差一个字,但是所办理的手续却不一样,而且转让和出让的区别也很大。我们要从本质意义上去区别,同时,也需要明白转让和出让的办理流程,这样对于日后办理产权是有一定的好处。今天给大家说一下,转让和出让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主要如下: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相关部门予以具体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相关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相关部门则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相关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3、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4、交易市场不同

两种行为当事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县相关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土地使用者。另外,两种行为的标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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