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信用损失是什么意思?
2017年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企业采用预期损失法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应当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新金融工具准则关于减值的规定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为企业根据合同应收取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现金流缺口)的现值。根据现值的定义,即使企业能够全额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但如果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法与已发生损失法的主要区别为:
一是减值的“触发事件”。预期信用损失法不需要有“触发事件”,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必须要有“触发事件”,以指标(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为基础。
二是实际利率的初始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初始账面净值和针对预期信用损失而调整的预期现金流量对实际利率进行初始确定,已发生损失法基于初始账面净值和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对实际利率进行初始确定。已发生损失法没有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三是调整后的预期现金流量。预期信用损失法持续更新反映预期信用损失的预期现金流量,按原实际利率(针对固定利率工具)折现,反映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损失法反映已发生损失的预期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针对固定利率工具)折现,不反映仍未发生的预期信用损失。
四是后续减值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法通过持续重新估计现金流量自动确认,已发生损失法在预期将会发生进一步损失时才会确认。
五是减值后利息收入的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法减值利息收入确认基于实际利率,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需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对原实际利率进行调整。已发生损失法减值后的利息收入确认基于原实际利率(针对固定利率工具)。
六是减值损失的转回。预期信用损失法减值损失通过调整预期现金流量自动转回,不需要有“触发事件”,转回后的金额不得超过按实际利率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已发生损失法如果确认减值损失后存在减值转回的“触发事件”则必须转回,转回后的金额不得超过摊余成本。
与已发生损失法相比,预期信用损失法区分了信用质量显著恶化和没有恶化的金融工具,可以确保更及时地确认减值,更贴近于经济上的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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