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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日期:2023-04-19 09:22:49      点击: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编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这几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包括: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 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依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3.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虽然债属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受到威胁。为加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了某些修正,扩张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由第三人来承担损害后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认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4.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5.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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