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是什么?
起征点是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征额”。它也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们会认为,大家能够理解这一数额的实际意义,至于叫什么并不重要。事实上,这是应该明确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则是有免征额规定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免征额(也成为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当前广泛讨论的是否应该提高的数额其实就是这个免征额或者称费用扣除标准。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们对税收法律体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况下,使用规范的概念表述,应该更有利于对税法的领会,进而掌握其税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纳税。因此我们还是采用对这一数额表述的规范概念,不要再用起征点这种不准确的表述,以免以讹传讹。
关于起征点和免征额,再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您的月收入是6000元,起征点和免税额都是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5%。在起征点是5000元的情况下 ,表明您的月收入达到了起征点了,那么您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是6000乘以5%等于300元。在免税额是5000元的情况下 ,这表明您月收入的5000元部分可以免税,仅就超出免征额的1000元部分纳税,那么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元。
具体来说,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纳税人来讲,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起征点时,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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