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是什么?
在委托代理中,根据代理人授权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类。
我国相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一般代理的定义及内容: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主要包括:(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此外,代理人也具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视为只能对被代理人的非实体性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在一般代理的情况下,开庭时委托人需要到庭参加诉讼,发表涉及实体性权利出分的意见和陈述。
特别授权代理的定义及内容:
特别授权代理指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办理授权时在授权委托书上写上“全权代理”,这种表述是不规范的,由于没有具体授权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按照一般授权代理来认定。
当然,对刑事案件以及必须本人亲自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才能审理的案件,比如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是不能进行特别授权代理的。
由于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在法律实践中,会出现完全不一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时,当事人要明确和代理人商谈授权的范围,并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律师的才智和法律修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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