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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商标侵权案件典型)

日期:2023-04-21 11:08:3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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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典型案例,求分析。

未经你们许可,他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框中框】纱窗,能引起混淆的,同样构成明颤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他人激森产品的技术方案洞毁和你们的专利权利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他人侵犯你们的专利权。可以委托各地律师调查维权,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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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并判赔偿900万元,为什么有人那么傻去假冒商标?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坦瞎并判赔偿900万元,为什么有人那么傻去假冒商标?

其实这样的人不是傻,而是耍小聪明,只不过这次碰到对手较真,栽了。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假冒商标?

第一是获利大。

先介绍一下五粮液。

1909年,“利川永”烤酒作坊老板邓子均,采用红高粱、大米等五种粮食为原料,酿造出了香味纯浓的“杂粮酒”1929年开始改名为“五粮液”。1952年国营宜宾五粮液酒厂正式成立,厂房设在宜宾的翠屏山和真武山脚下。该厂在唐代“重碧春”、宋代“荔枝绿”和近代“杂粮酒”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形成了酿造五粮液酒的一整套独特工艺。五粮液酒是选用优质大米、糯米、玉米、高粱、小麦五种粮食,巧妙配方酿制而成。它具有“香气悠久、味醇厚、入口甘美、落喉净爽、各味谐调、恰到好处”的独特风格,在大曲酒中以酒味全面着称。在整个白酒行业中,五粮液名列第二。品牌价值近千亿。

普通的白酒,成产成本也就十元左右,傍上五粮液这个名牌后,搞了个不伦不类的“九粮液”,让公众认为这种酒和驰名的“五粮液”有些类似,价值一下子飙升几十倍,销量也大增,不用说,“九粮液”之流们通过傍名牌,赚的盆满钵满。

第二是代价低。“五粮液”人近百年的不懈努力造就了一代名酒。而“九粮液”们不费吹灰之力就绑上了名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众所周知,国内工业产品傍名牌现象十分严重,以下列举一些例子:

“周住”牌洗衣粉,瓢柔牌洗发膏,康帅博方便面,金康小说, 古尢小说 ,惊瑶小说,双星球足球鞋,青鸟啤酒拉芬洗发水,绿剑口香糖,康帅博方便面,云碧饮料,治治牌瓜子,LB笔记本,中萃香烟,丑粮液酒。

可以说,这么多仿冒名牌产品的,真正被受害者逮住追究责任的少之又少。

因此,这些不法分子正式看上了傍名牌获利大、代价低、风险小的特点,拼命钻法律的空子,以此谋取暴利。

综上,“九粮液”、“三粮液”之流们并不是傻,而是精明过头,不如羡过玩火必自焚,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这种不法行为,迟早要付出代价。这不,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并判赔偿900万元,“九粮液”们该悬崖勒马了。

我们的品牌是滨河,同样的事说五遍,傻子都看出来了,甘肃张掖九粮液,人家的品牌是滨河,九粮液只是一种酿造原料和方式方法!就是我们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一个道理,也侵权了吗?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胜诉,九粮液被判赔偿900万,同时,七让橡空粮液、大午粮液都成为五粮液的被告,此类案件充分说明了五粮液的维权意识,特别是商标权方面的维权意识之强。同时,也说明这些被告的酒厂,存在蹭热度、擦边球的嫌疑。平心而论,起码九粮液从商标到酒瓶标识与五粮液并无太多的相似之处,那么五粮液为什么还要穷追不舍,难道就是因为九粮液三个字和五粮液在酒类商品的叫法上接近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五粮液此次告发九粮液、大午粮液、七粮液等厂家从根本上是一种既“打假”,这种假不是说其他厂家的酒质量有问题,而是名字与五粮液类似,容易在市场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联想,如果一旦日后以上诸位被告的酒类产品在质量上出了问题或者重大问题,危及消费者生命,那么,消费者极有可能把指责的矛头对准五粮液,那么“救火”不如预防,与其等出了问题再补救,就不如,直接把矛头折断,这应该是五粮液的第一个想法。第二,五粮液一直干不过茅台,在市场上。老百姓的俗话总是说“茅台五粮液”很少有人说“五粮液茅台”的,我们不论酒友的饮酒喜好如何,有喜欢茅台的,自然就会有喜欢五粮液的,但是就大家的顺口溜不难看出,但就名气而言,茅台确实干过了五粮液,那么此番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七粮液等厂家并胜诉的行为就是打击“盗版”的同时,做了把“事件营销”,目的就是想持续扩大影响,争取至少在酒品争夺上不落茅台下风。那么接下来再说说为什么有人冒着很大的风险去仿冒商标,注意,这里说的是仿冒商标,不是假冒商标,而且,也不是说上面成为被告的厂家生产的是假酒,这是一定要厘清的本质的概念性问题。之所以有厂家起的酒品名称与五粮液有相似或者是比较接近,归根结底就是蹭热度。一个厂家的产品在还未打开市场和品牌知名度的时候,最简单、直接和有效的方法就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起一个朗朗上口、易于记忆、最好有一定辨识度的名字,这样有利于产品在很短的时间内打开市场,站稳脚跟,当然,相同质量的产品,价格的高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蹭热度之后,就可以利用有些消费者的误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最大限度的保证成本、完成利润最大化。比如,如果是五粮液酒厂的系列产品,一瓶酒可能卖到几百、上千元,但一般厂家的产品可能只能卖到几十元、百余元、最高二三百元就到顶了,但五粮液产品由于其市场认知度高、美誉度高,所以几百、上千的价格情况下也会有大量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认可和购买,同样道理,起一个与五粮液产品类似的名字不仅有利于在短时间内打开市场,还能够在保证产品成本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提高利润,作为五粮液酒厂之外的其他厂家自然是何乐而不为。毕竟这种事存在很大偶然性,也就是如果五粮液酒厂走了法律程序,有可能成为被告,并承担巨额赔偿,如果不告呢,短时间内就能让这些仿冒厂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牟取利润。算清了这笔账,那些酒厂也就抱着“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心态迅速“上马”了,事实证明,他们的做法确实有效,但这次被五粮液酒厂认真对待了一下。不管今后如何,还是奉劝那些抱着侥幸心理的酒厂注意,今后一定要踏实走路,清白“做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不是黑五粮液,也不是护本地企业的短。北京法院一,二审五粮液为什么败诉?最 高法虽然判五粮液赢了,但有些事不好说。一,两家酒企包装在外形,字体上相差千里,根本不存在傍名牌的事,五粮液有点自做多情了,二,九粮液是甘肃名牌,品质相当好,不亚于五粮液,价格仅有它的三分之一,老百姓又不傻,三,你五粮液把数字都收到自己公司吧,小学生学了你也收专利费吧!可笑之极

五粮液最终胜诉了,但是从新闻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来,这个胜诉判决是经历了六年,经历了失败的一审、二审,到再审的时候才拿到一个胜诉判决。要知道,再审翻案的概率那是相当低的。虽然看起来赔偿金额有900万,但是综合企业维权的时间、心血以及实际支出(比如取证费用、比如律师费),这900万能不能覆盖他们的实际成本还很难说。幸而五粮液获得的是一个胜诉判决,如果反之,那么这么多年的投入,就付诸东流了。反观侵权的一方,在这六年的时间还是可以继续销售侵权的产品持续盈利,两者的差别可谓巨大。

其实所谓的搭便车(傍名牌)是典型的不正当行为,不应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交易秩序,对于消费者也是一种损害,试想当游客兴冲冲地进入商店打算买一只”全聚德“烤鸭,却得到一只”仝聚德“烤鸭的时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更不要说”康帅傅“”太白兔“等等等等。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该希望类似的胜诉案例多多出现,加大此类行为的违法成本,让此类违法行为彻底变成一种”傻“行为。

山东还出了个“”正吉宝‘’红罐凉茶呢!请加多宝和王老吉好好查一查!

为什么有人去假冒商品,我觉得是想借助那些大品牌的名气获得利润。有点想不劳而获的感觉。

那些大品牌,都是经过几代人不懈的努力。一点点把自己的品牌树立起来的。

看看五粮液的发展 历史 :

其酿制始于宋末明初,并形成了各自的生产配方。当时宜宾较有名的“陈氏秘方”是由“温德丰”糟坊的第一代老板陈氏所创。秘方从明代经陈家六代嫡传到清代陈三。

后又传给徒弟赵铭盛,赵铭盛又将“陈氏秘方”传给爱徒邓子均。五粮液酒厂从建厂到1960年,仍继承采用了邓子均所改进的“陈氏秘方”。

采用荞麦、黄米、大米、糯米、高粱五种粮食来酿造五粮液酒,使五粮液保持了传统的品质和风味。此间,五粮液酒厂在继承的基础上。对“陈氏秘方”中五种粮食的配比作了适当调整。

五粮液的名字一出来,不用广告就有影响力,所以那些人觉得自己和五粮液起差不多的名字,更容易打开市场。

现在这样的假冒品牌太多了。八个核桃,雪宝,庚师傅,他们都是用名牌的效应想获取更多利润,而且觉得大品牌不会注意他们。

这样的食品希望国家严查,也希望大品牌都能注意这样的牌子。清除假冒的品牌!

首先一个合法商标侵犯了另一个合法商标,这是用来 搞笑 的

第二一个企业干不过另一个企业就来欺负第三个软一点的企业

第三这个企业不思进取怕被第三个企业所取代,所以趁早给灭了

为什么有人去假冒商标?我想用一个字就可以总结“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没有利益可得,怎么可能有那么多人去做假冒之事。

我们知道近年来假冒商标之事层出不穷,各大商标皆有被假冒的案例,许多的人企图用这种方式来蹭热度而牟取暴利,而这种情况在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合法的,所以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对五粮液与九粮液的此次的判处,我想说事实有待考证,因为九粮液的包装及标识与五粮液相差很大,在酿制方面也突破了五粮液五中粮食酿制的工艺达到了九种,味正醇香且价格较低,可以说更适合大众饮用。“九粮液”取名虽有一定蹭热度嫌疑,但也不能说和你相似就一定是占你的便宜;我们知道九粮液是由九种粮食酿制,取名“九粮液”也无可厚非。

我想这几张图很能说明问题了

企业名称权纠纷可否起诉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季而是企业名称权纠纷的相关 法律知识 。

企业名称权纠纷可否起诉?

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0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行政机关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闷衫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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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此伍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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