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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商标被转让了「商标转让会失败吗」

日期:2023-04-21 11:07: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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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

注册商标转移是指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情形。

2、内容不同:

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

扩展资料:

商标转让流程:

精彩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是购买商标的一个简略的途径,省时省劲,但是商标转让流程,我们需求提交哪些材料呢?信任很多的朋友都是比较想要了解的,接下来我们就一同来了解一下吧。

商标转让恳求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1、《转让注册商标恳求书》一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由受让人处理有关手续。

3、恳求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处理的,除递送恳求书外,还要提交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并且是其自己来处理的,只提交受让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备携

4、处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许法则文书。

5、托付署理组织署理的需提交《商标署理托付书》一份(由受让人填写),共有商标转让的托付书由受让方代表人出具。

处理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如下:

《商标法实施法则》第二十五条的规矩:转让注册商标恳求手续由受让人处理。因此,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恳求书》一份。恳求书上的恳求人应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两边,而不仅仅是受让人一方。

提交《转让注册商标恳求书》时,受让人不用向国家商标局一同提交原《商标注册证》只须附送商标洞碧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以便国家商标局合适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转让恳求收到后,国家商标局对转让恳求进行检查,恳求契合法定条件的,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向受让人方法核准转让证件,并经过刊登《商标公告》方法将转让公示与众。

实践中“核准转让证明”应与商标注册证一同运用,一般情况下从处理转让恳求到取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大约需求半年左右时刻。

处理转让注册商标的要求:

《商标法实施法则》第二十五条规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同一种或许类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同转让;未一同转让的,由国家商标局告诉其期限改正;期满未改正,视为扔掉转让注册商标的恳求。

“一同转让”的目的是为了不引起公众的混杂和误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转让相同和近似商标中的一部分,则会构成两个以上的商场主体在相同和类似产品上运用两个相同和近似商标的形势,这就丧失了商标差异不同生产者或效力提供者的作用,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商场紊乱。

当然,如在同一种或许类似产品上注册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不属“一同转让”的规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标转让

参考资料:百度百仿颤伏科—注册商标移转

商标转让与授权是怎么一回事?

转让是把商标的所有人给别人,授权是商标还是自己的只是让他人使用。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亮斗→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竖键亩,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余森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授权和装让不是一回事。授权是:你仅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商标还是别人的)。转让是:你既具备所有权,也具备使用的权(就是你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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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存在哪些风险?

商标转让存在风险如下。

一、无效转让: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此该商标的转让无效,因为商标无法被核准转让,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仍然没有变。

二、非法转让:

所谓非法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商标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不能代表闹贺隐全部商标所有人,或者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隐瞒、欺诈、 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转让。

三、部分转让: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四、隐瞒被转让商标的权益漏洞。

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瞒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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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含丛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卖乱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中老档申请、不行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核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转让后 原来的许可还有效吗

商标转让后许可合同有效,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该依照该约定执行,比如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商标转让,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等内容,应当按照该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锋败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兆歼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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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成功后,可以获得哪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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