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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未注册受保护吗(商标保护注册没用)

日期:2023-04-21 11:06:20      点击:

商标网拥有着十三年国内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以及企业项目申报和商标申请行业经验,多年来我们服务了数万名企业主以及个人商标注册需求者,帮助企业规避了很多风险,换来赞美的同时也为坚持这份工作而感到自豪。那么那么继上次我们提到了商标保护注册没用的问题,相信很多朋友还有所印象,那么今天我们将围绕商标未注册受保护吗的知识点为大家做更全面的分享,希望本篇文章在能扩充大家知识面的同时更能帮助大家打开心中的疑惑。如果喜欢本站可以多多关注喔。

未注册商标不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如果驰名甚至著名,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中文名: 未注册商标

外文名: Unrestered Tradeark

机关: 国家商标主管机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码悄快速发展,商标事业在商业活动中蓬勃发展,中国一些知名商标在国内市场屡遭假冒。今天,小编将带您了解一些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们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未迟银渣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因某种原因未注册或者未来有时间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注册申请未经批准的商标,但实际上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得到了广泛认可。简单来说,这类商标可称为没有注册但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搏简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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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局核准注册以后,受法律保护。在核准注册之前,并不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就条规定,商标的有效期是从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岩塌散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衫友、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粗氏计算。

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被简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银卜逗是各国商标法都采用的一项制度,TRPs协定也予以承认。这说明该制度必有其被普遍认可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起码有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证立该制度的合理性:

第一,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标发挥识别功能的必要条件。商标的基本功能的是识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以及符号表彰功能,都是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市场条件下,商标的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而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实际使用产生并逐弊袭步强化的。一个商标在注册之后长期不使用,其显著性无由产生,识别功能也无从发挥,法律没有必要给予保护。注册商标虽然曾经使用过,甚至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长时间停止使用,已经产生的显著性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淡化,失去商业价值,对这样的注册商标,法律也没有必要继续给予保护。

第二,权利失效理论。权利失效是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的一项理论创造,其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该理论在整个法律领域,无论私法、公法、诉讼法,以及所有权利,无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均有适用余地。就本人的知识范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承认权利失效理论并有相应判例。英美法上依禁反言之权利放弃,亦具有相通之法理。尽管权利失效的适用条件和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条件不完全一样,但是,权利失效理论所表达的核心理念——长期不行使的权利法律没有必要给予保护,仍然可以帮助我们证立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合理性。商标注册人在长期不使用之后又出来主张商标权,有“放水养鱼”、“下山摘桃”之嫌,有违诚信原则,难谓正当。如果给予支持,对商标使用人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其及时行使权利时的损害。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实为法律向商标使用人提供的救济手段,使其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来对抗注册人的权利滥用行为。

第三,维护竞争秩序的需要。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商业性使用,离开商业性使用,商标无从产生识别作用,更无从产生商业价值。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实际上已经死亡,理应清除出注册簿。允许这样的商标继续存在并给予保护,不但是对宝贵的商标资源的浪费,妨害诚实经营者选择和使用商标,而且会诱发抢注、恶意诉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他人的经营自由,破坏竞争秩序。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不但是锋卖合理的,而且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所必须的。

关于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我国商标法对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美国商标法规定视为放弃商标权;法国规定为丧失商标权(失权),而且特别指出权利从不使用期限届满时丧失,具有绝对效力;俄罗斯则规定为权利“提前终止”;德国商标法规定在相对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注册人的异议、无效申请将被驳回,在侵权诉讼中,注册人不能获得任何救济。这些国家的立法对连续不使用满法定期间的注册商标的态度是一致的,即法律不再保护,撤销程序不过是对这种法律状态的确认。明确这一点对我国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以及与之相关制度的设计有重要意义。

我国新《商标法》对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规定只有半句话,三年期限的计算以及注册人恢复使用商标的效力等重要问题都付诸阙如。关于三年不使用期限的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年期限应从提出撤销申请之日向前推算,这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即能够复活商标注册效力的使用只能是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使用,提出撤销申请之后的使用不予考虑。这是因为,其一,撤销权是形成权,只要相对人提出撤销申请,商标权便确定地消灭,而已经确定消灭的权利是不可能复活的;其二,他人提出撤销申请之后的使用难谓善意的真实的使用。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虽然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如果注册人在他人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真诚地恢复商业性使用,他人便不能撤销。但并非所有的使用都能恢复商标注册的效力。为了防止注册人为保住商标注册而象征性地使用的欺诈行为,也为了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德、日、英、法、意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在承认使用复活商标注册效力的同时,都规定如果这种使用是在得知他人将提起撤销之诉之后,在提出撤销之诉之前三个月之内开始的,则不予考虑。我国新商标法和《条例》只要求复活商标注册效力的使用须在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前,此外并无其他限制。笔者以为,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该项规定,无非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人以象征性的使用规避法律,损害商标使用人的正当利益。三个月的时间标准不过是为了给执法者提供一个裁判依据。但是,三个月期限并非是一个科学的、不可改变的规则,而且“知道他人将要提出撤销申请”之后,“提出撤销申请前三个月之内”的规定,在操作层面上比较复杂,举证不易。因此,我国没有必要照搬他国的上述规定。只要我们准确把握使用复活商标注册效力的立法目的,抓住只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才能复活商标注册效力这个核心,严守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使用这个界限,完全可以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

但我国理论和实务中对此有不同认识。孔祥俊先生认为:“虽然曾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但在撤销程序(包括涉及撤销的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事由已经消失,商标已经发生了实际效应,适用(原)《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已经丧失了事实基础(情势变更)。”

“商标注册人已经实际使用商标的,相当于已经‘改过自新’,应当既往不咎和宽大为怀,否则就陷于为撤销而撤销或者有意惩罚商标注册人的境地,是一种机械和僵化的做法,对权利人不公平,也不符合常理。”窃以为孔先生的观点难谓妥当。从程序的角度而言,以行政程序结束后新产生的证据推翻商评委的裁定明显违法,且有违程序正义。从实体的角度而言,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所涉及的不仅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且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必须考虑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情势变更”来为不依法裁判辩解,则更是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曲解。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不是督促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而是为了清除注册簿中的死亡商标,防止注册人利用实际上已经死亡的注册商标打击竞争对手。无论从诚信原则考虑,还是从维护法律的可预见性考虑,能够复活注册商标效力的使用只能是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使用,这个规定不能“灵活”、“变通”。

新商标法没有对维持商标注册效力的使用形态做出全面规定,例如,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往往与注册核准的商标有所差异,这算不算注册商标的使用?贴附注册商标的商品全部用于出口的,是否符合商标在中国使用的要求?这些问题不仅与商标注册人利益攸关,而且事关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第二性的法律,应当反映第一性的社会生活的要求,商标使用方式的规定应当符合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确认,为了维持商标注册,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核准的有差异,但没有改变商标同一性的,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出口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视为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使用。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应当考虑与商标法相关制度的协调。如果我们认可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权利已经失效,那么,异议程序中的被异议人、无效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可以要求异议人、无效申请人和侵权诉讼的原告提供据以提出异议、无效申请和侵权指控的注册商标在异议、无效申请和提起侵权诉讼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即可以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进行抗辩,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如果确认该事实,则应驳回异议申请、无效申请和侵权诉讼请求,拒绝给予救济。欧共体商标条例、德国商标法、英国商标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商标局2006年4月18日“商标法修改稿”第56条和第142条也对此作出了与上述国家商标法基本一致的规定,可惜的是,该规定没有得到学界和司法界的积极响应,以后的稿子也都没有保留这一合理而且极有价值的条文。

在异议、无效程序中确认当事人的不使用抗辩权,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与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保持了逻辑一致性,而且有利于商标法各项制度之间从理论到逻辑的协调一致。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认可当事人的不使用抗辩权,在当事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如果异议人、无效申请人不能提供实际使用证据,也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应当驳回异议、无效申请。新《商标法》第64条虽然规定了被控侵权人的不使用抗辩权,但是,该条所揭示的理论依据是无损失不赔偿,而不是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应再予保护。而且法律仅规定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这与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不应再予保护的理念相去甚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商标法第64条进行改造,将被控侵权人抗辩成功的法律效果修正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有人会说,当事人可以按照新《商标法》第49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不需要赋予其不使用抗辩权。当事人当然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其不使用抗辩权的理由,因为赋予当事人不使用抗辩权,对当事人来说更为方便,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防止注册申请、无效申请被驳回或者被判侵权之后,注册商标被撤销所带来的尴尬和麻烦。这种尴尬和麻烦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

商标申请完成后,有必要对商标进行保护吗?

前言: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都知道了商标的重要性,所以为了让自己的品牌得到更好的保护,这些人都去申请了商标。那么商标被成功申请之后,还需要对于商标进行保护吗?

一、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

有很多人在商标注册之后,考虑要不要给自己的商标做一个版权,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声音或者是它们之间进行相互组合而构成的商标。注册之后只能在该商标类别的范围之内进行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你注册了食品类的商标,那么你就只能把它用在食品上,如果你注册了电气类的商标,你注册之后就只能用在电器上。

二、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需要做版权登记

版权其实就是说某一个作品如果被创造完成了之后脊备,这个作者就会拥有对这个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为了确定这个产品的归属问题,有利于后期发生版权纠纷的时候当作证据。所以说商标想要申请版权,一般对于昌野迹图案或者是声音商标来说,这是值得当事人进行版权登记的,因为图案和声音的商标是非常具有原创性的,不能保证在后续的过程之中,不会有人创作出跟你相似的商标,耐并或者是直接抄袭你的商标。所以这个时候把你的商标进行版权登记,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对于你的权益和商标来说是一种双重的保护措施。

三、结语

商标全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指的是商标的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一发支配注册的商标,并且禁止他人侵害权益的权利。商标的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具有处分权和收益权。申请商标之后,登记著作权可以让商标申请保护的范围具有地域性,所以我们必须要把商标进行注册登记。

商标注册不取消保护的原因

商标注册不取消保护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个:

1. 商标符合法律要求:商标被注册时已经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持续使用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商标权利人可以保持其商标的合法保护。

2. 没有撤销理由:商标权利人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辩慧薯方面的权益,也没有违反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因此在没有撤销理由的情况下,商标注册被保持有效性。

3. 未到期:商标注册期限尚未到期,携者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续展。

4. 商标保护例外情况:根据商标法规定,即使商标注册被撤销,也可能在碧吵某些情况下仍然享有商标保护,例如成为公众认可的通用名称、虚假刊登注销等情况。

总之,商标在注册后不会自动取消保护,除非存在法定的销权理由或超出了其保护期限。

哪些情形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根伏余碰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未成功的,商标予以注册,原异议人在商标注册后进一步提起无效宣告。很多商标权人选择在无效宣告阶段进一步去处理经异议未成功的商标。

什么情况下能用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主要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毁誉违反绝对禁止条款。例如与国旗近似等。

根据现实案例,无效宣告主还可以应用在以下场景:

1、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后,会留3个月的时间,如果没有人异议就进入下一个阶段。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图形商标并不容易被监测到,因此许多商标权人是过了很久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商标被通过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2、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有他人注册商标存在,选择以无效宣告方式排除障碍。不过提起无效宣告一般需要拥有在先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也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如果是同一家公司,想在原来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新的商标,直接申请会被自己的商标近似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原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3、在“锦竹JNZHU及图”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剑南春公司针对仿冒其“绵竹大曲”酒的“锦竹大曲”酒启动了近十次工商投诉、民事诉讼维权工作,但由于侵权人拥有“锦竹JNZHU及图”注册商标,在败诉之后马上翻新,变换着花样侵权。剑南春公司转而对“锦竹JNZHU及图”注册商标启动无效宣告。最终成功宣告无效。

4、行业内通用的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了防止对方垄断可以提起无效宣告。但这种情况,其实大多数被无效宣告的公司都挺无奈的,例如朗科的“优盘”商标就因为商标不当使用,沦为通用词汇而被人宣告无效。

5、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许多被告会对原告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成功。

6、阿里巴巴公司曾经对大量“淘”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目的是维护“淘”商标显著性和净化市场环境。这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做法,对商标注册领域的历史遗漏问题进行清理和处理。当然,也有许多人会觉得大公司这样的做法未免太过霸道。这就是每个人的看法不同了。

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缺谈战略目的。要如何使用取决于每个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主动捍卫自己的权利,就是对其最好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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