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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三部门正式批准进行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知道显示省科技厅、唤敬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正式批准为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1、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贵阳市将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双提升”,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到期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
2、六盘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
3、遵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遵义高新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
4、安顺市高新技术和迅慎企业奖励补贴
首次通过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初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工作补助资金,以《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受理通知书》作为补助资金的凭证。因技术领域不符合而未能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不予补助。
首次成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给予一昌哪次性5万元的奖励资金。
5、毕节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毕节市对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6、铜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科研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其他科技型企业,按照省科技厅补助经费的10%给予科研补助。
尊敬的您,贵州富隆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败源轮一家正规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察信,是一家专注于农业科技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研发团队和一流的生产设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农业产品和服务。此外,该公司还获得了多项荣誉和认证,如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裂明、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贵州富隆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正规的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凳薯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包括金阳科技产业园、贵阳高新技术生态产业经济带、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根据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指导高新区内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统筹、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招商引资;
(五)依法审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范围的许可事项。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所在地发展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第六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老粗备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第七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侍毁养和引进。对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聘用、录用、户籍等有关手续。第八条 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收、开发、出让、管理。
高新区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
高新区的土地收益留存部分用于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第九条 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十条 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并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其他产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以及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市技术改造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当重点保障高新区的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第十三条 加强对高新区项目的扶持,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项目,高新区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资金匹配。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机构和个人予以扶持。第十五条 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兴办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创新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大专项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工程,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要求,编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指南余陆,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坚持引进和培育并举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建立军用与民用科技资源的衔接、协调与共享机制,促进军用与民用科技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予以相应匹配。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等方式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究开发平台的发展规划,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独立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等高端人才聚集平台,市人民政府对进蠢毁拦站工作的博士后等高端人才予以工作经费补贴。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带胡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从事科技评估和咨询、知识产权、科技信息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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