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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标相似「如何判断商标相近」

日期:2023-04-23 11:08:27      点击:

相信很多人还在为如何判断商标相近的问题而苦恼,甚至有一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茫然和无助感。既然学习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我们当下的问题,小编也很乐意通过本篇文章,围绕如何判定商标相似的问题讲解来为您答疑解惑。也希望您能在认真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

四个字的商标中有两个字都相同算是近似商标吗,

属于近似商标。

1、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除外。

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两商标或模液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颤基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茄码谨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到底如何判定相似?

商标近似的判定应从商标本身的形 、音 、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采用隔离比锋吵宴对 、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 , 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银银 隔离比对是指在判定商标近似时 , 不能将商标并排放置进行比对 , 而只能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但在审查商标时 , 比对只能是直接的 , 非隔离的 , 因此 , 隔离观察在审查中应当尽可能模拟消费者选购商品 、服务的场景去判断。整体比对是指应当将两商标进行碰悉整体的对比 , 不能以局部代替整体判断。要部比对是指应对比商标中显著识别的部分。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 可以理解为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 ,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该商品或者服务施加的注意力。

商标的相同或相似的认定方法有哪些?怎么进行认定才最为有效?

除了三个月的盲询期和审查员的判断,商标注册最重要的是是否与其他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呢?

操作方法

一、识别相同和相似商标的方法

①商标图案的主题调查

通常,商标设计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部分的设计,可以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根据商标设计的主体,主要考察主体部分。主要和次要部分分为:(1)数量:比如单词等。,主要零件的数量多于次要零件的数量。(2)面积:设计面积中,面积较大的通常是主要部分,面积较小的通常是次要部分。(3)含义:商标设计的主要含义部分通常是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设计次要含义的部分通常是次要部分。(4)位置:商标图案突出的部分通常是商标的主要部唤洞分,不突出的部分是边缘的次要部分。主体主要着眼于主体部分,看主体部分是否与其他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孤立观察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比较的商标是孤立的,消费者可以凭借对一个商标的印象来判断另一个商标是否近似或相同。原因是春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完全记住商品的标识,而是有一个模糊、笼统的印象。

③整体观察。

观察商标的时候,要从全身来观察,不能只看局部。很多商标局部相似,但整个商标不相似。还有很多商标在某些部分相似度很小,但是整个商标的相似度非常高。

二、相同和相似类型的商标

①外观相似

(1)构成近似:商标图案近似;(2)颜色相似性:商标使用的颜色相似,突出的颜色相同,等等。;(3)近似排列法:商标图案中所描绘的事物以近似的方式排列。;(4)汉字书写相似,如“方”和“厂”;(5)不同语言差异导致的商标外观相似性:就像同一个汉字,汉语和日语的读音和意义不同,但外观却非常相似。

②发音相似。

汉字:如读音相近的“华为”、“华为”。外语:如英语中的“干”、“拖”等。

③理念相似。

这涉及到很多东西,比如英语中的“blue sky”和“blue sky”,意思是一样的。还有一个叫孙悟空,另一个叫齐天盛达,指的是同一个物体,等等。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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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判断商标是否相同

认定商标相同、相似的方法

①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

通常商标图样都不是由单一,往往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图样,可以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

而根据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主要是考察主要部分。

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的划分有:

(1)数量:比如伍基说词语等,主要部分的数量比次要部分多

(2)面积:图样面积中,面积较大的通常是主要部分,面积较小的比通常是次要部分。

(3)意义:商标图案主要闷橘友意义部分,通常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图案次要意义部分,通常为次要部分

(4)位置:占据商标图样中突出部分的通常是商标的主要部分,而在边缘,不突出的为次要部分。

主体考察主要是针对主要部分,查看主要部分是否与其他商标相同、相似。

②隔离观察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相似的时候,将要对比的商标进行隔离,让消费者凭借对某一个商标的印象判断另一个商标是否相似、相同。

原因就在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并不会完完全全记住商品的标志,蚂槐只是有一个模糊、大概的印象。

③通体观察

在观察商标的时候,还需要通体观察,不能就只观察局部,许多商标都是局部相似但是整个商标来看就不相似了。

也有许多商标局部看没多大相似,整个商标来看就有极高的相似度了。

什么是“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中的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问题内容提要: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物权的范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形形色色,最常见的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权、类似商品、近似轿饥商标。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专用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简称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激帆谈排他性的支配权。

商标专用权和物权是并列的两种民事权利,他们之间有很多相同的特征,如,都是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体现为物质利益等。

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但归根结底仍体现为物质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根据其使用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的形式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及以上诸要素的综合商标六种。

任何权利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前提是该权利是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也是一样。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所以,我国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只有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却不能对此反过来理解为只要注册的商标就受法律保护。

存在瑕疵的商标即使注册了,仍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在诉讼中,被告以原告的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为由,提起商标复审程序。

结果,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商标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落空。下列注册商标是存在瑕疵的商标。一、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商标的本质就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商品应当是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具有对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都应立意新颖,简洁醒目,具有个性特征。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应首先对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审查,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不得注册。一般说来,下列几种商标应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一、用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二、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做商标;三、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五、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用过于简单的文字、记号,如,用没有构成图形的点、线、图,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等。

二、使用了法律规定的禁用标志的商标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中禁用的标志。违反上述规定注册的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商标主管部门撤消该注册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在任何时候依职权撤消该注册商标。

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常见的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有: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姓名权、著作权等.。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商标注册机关撤消该注册商标。商标侵权的形式很多,律师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中,最常见到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的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而要正确认定该种商标侵权的构成,弄清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关键所在。(1)“使用”的含义。“使用”二字的含义,不仅包括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还包括用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产品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品活动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服务场所;(2)、服务招牌;(3)、服务工具;(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品;(5)、带有服务商标的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但除具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观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2)“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明碰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商品和服务的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对事物的认识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对同一事物,因人而异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结果,所以,首先要确定一个认定标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1、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是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我国从1998年11年1日起,采用《尼斯协定》确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2类,前34类是商品,后8类是服务。该分类的目的在于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公告及《商标注册簿》登录等的分类,具有法定的分类意义,但在划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类似上却并不一定有严格的分类意义,还需要参考其他因素确立。同一类商品有的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如,第三类中的漂白粉、洗涤剂、肥皂就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第三十类的面包、糖、糕点、糖浆,这四种也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同一类中有的却不能认定为类似商品,如,同属于第十六类的纸和画笔,一般消费者就不会混同。在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即分别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也不能一律断然划定其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例如,在分类表中属于第二十九类的果冻、果酱和属于第三十类的糖果、蜂蜜、糖浆,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就容易将它们混同为甜食一类的东西;再如,在分类表中属于第一类的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用的化学制品和属于第五类的医学科学用品的化学制品,虽然不属于同一类别,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其不属于类似商品。因为对于缺乏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大多数一般消费者来说,极容易将它们混同在一起,认为都是化学品。所以在认定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类似时,最重要的是看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造成混同。(3)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第9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密切的公众,如烟民对于卷烟上的注册商标;不吸烟的人对于卷烟包装上的商标很少加以注意。(二)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应当:(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为准;(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识别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对文字,字母,数字,商标是否近似的认定,主要从文字的字形,语音,含义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判断。--字形。从文字、字母、数字的字形分析判断。各类文字的字形近似的情况都存在,汉字字形近似的情况尤其值得注意。“泰山”和“秦山”两个商标中的“泰”和“秦”两字的外形都十分相近,一般消费者不细心加以识别,就极易混同。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英文作为文字商标时,外形相近的情况也相当普遍。这些年来,更发生了有故意使用拼写上漏写或者误写其中一个字母的手法,来假冒商标的作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文字商标中,增加个别汉字或字母,改换个别的汉字或者改变文字的前后顺序等,都会造成商标的近似混同。如,不同的经营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富豪”,“大富豪”,“大大富豪”。不同的生产者在运动鞋上使用“先行”,“先行者”,“先行者鞋”商标。有的公司在领带上使用与“金利来”商标,只有一字之差的“金利美”商标。有的酒厂在自己生产的白酒包装上使用与“金六福”商标只有一字之差的“鑫六福”商标。有的厂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碧雪”商标,反顺序读就是“雪碧”。--读音。文字、字母、数字商标的读音相同或相近的也会引起商标的近似混同。例如“哇哈哈”与“娃哈哈”。某烟草公司曾以“35”牌作为卷烟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而被商标管理部门驳回申请。很明显,其商标和英国阿台斯烟草公司在我国申请被核准的“555”牌卷烟,商标的文字不同但在读音上却完全相同。--含义。文字商标意义相同或近似也会造成商标的近似混同。如“金鸡”,“雄鸡”,“公鸡”虽然字形、读音均不同,但给消费者的印象也会发生近似混同。对图形、三维标志商标是否近似的认定,主要从视觉方面来考虑,其构图和颜色是否近似,特别是要从其外形给消费者最突出鲜明的印象或总体印象角度是否混同,来加以分析判断。如果两个图形商标之间尽管有许多不同之处,但给一般消费者最突出鲜明的印象或总体印象基本上是一样的,就可以判定为近似。例如,两个以山川图形构成的商标,其布局大体一样,只是山峰形体相似而高体稍有不同。围绕着山周围的河流长短及弯曲度不太一样,河流旁的林木有五棵和六棵之别,给一般消费者的总体印象就会基本一样,完全可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分别以“猫头”和“虎头”的图形作商标,把两种样子画得差不多,也会造成商标的近似。对组合商标近似性的认可,需要把商标的各构成要素综合起来,以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总体印象作为判断的依据。由于在组合商标中占突出地位的部分,往往在留给消费者的总体印象中占有主导地位,所以,在实践中要着重考察组合商标中战有突出地位的部分是否近似。一般来说,在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含义明确又便于呼叫,更容易在消费者中留下印象,所以,组合商标中的文字要素往往比图形要素更重要。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当一个组合商标中图形生动、醒目、突出,而文字在整个布局中处于不很明显的地位,这时图形要素的近似就成了构成商标近似的主要原因。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四种具体形式的侵权行为:(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做法比较明显。这种情况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是比较多的,也比较容易为商标所有人发现。(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很容易被发现、识破,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则可鱼目混珠,使消费者难以判断,从而上当受骗。这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实践中也比很多,而且一般都与名牌商标相近似。例如,上海的“大白兔”奶糖出了名,获得国内优质奖,群众都愿购买,而某市一家糖果厂生产的奶糖滞销,后来某市糖果厂用“白鼠牌”作为奶糖商标。把白鼠画得和白兔一样,包装的布局、颜色和“大白兔”牌奶糖一样,群众误认为是“大白兔”而争相购买。(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也就是在两种或多种商品上,如果不同的企业分别使用相同的商标,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这种商品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因此,本法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也是侵权行为。这种认定比较复杂。因为商品不是同一种而是“类似”,需要首先认定为类似商品。关于商标,也不是相同而是“近似”。这就需要认定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只有认定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才能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关于商品侵权行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那么,在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注册的服务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类似的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对于“服务”要作广义的理解,即经济学中所说的“第三产业”。包括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教育、技术服务、旅游,也包括维修、餐饮、美容美发等日常生活服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商标近似的12个判断标准是为了区分商标在注册时出现重复,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如下: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12、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闹消吵标桥旅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液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关于如何判断商标相近和如何判定商标相似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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