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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复审,商标复审公司排行

日期:2023-04-24 10:55:48      点击:

相信很多人还在为著名商标复审的问题而苦恼,甚至有一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茫然和无助感。既然学习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我们当下的问题,小编也很乐意通过本篇文章,围绕商标复审公司排行的问题讲解来为您答疑解惑。也希望您能在认真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

怎么写著名商标申请报告啊,有范本参考吗?

商标注册的流程及其注意事项如下。商标查询是商标申请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做好这一步可以让我们的事半功倍。商标查询是非常专业的,靠系统去查是远远不够的,会出具商标查询报告,但是你最好是请教一下这方面的人士。了解自己商标注册成功率。完善自己的商标注册计划,避免浪费时间浪费财力。准备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凳宏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枣悄册,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如果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经营范围与注册的商标一致;若是企业申请运隐,则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过程。 形式审查即商标注册处在审查有关申请前,会先详细检视申请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不全。如一切妥当,申请程序会进入下一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即完成检查申请的不足之处并确定所有资料备妥后,商标注册处会翻查商标记录,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是否有其它商户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注册处会同时查核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的注册规定。如审核通过,申请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登宪公告阶段)。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通过商标公告的商标就算是注册成功了,恭喜您过得了您想要的商标。

复审商标的流程

著名商标复审的流程具体为:1、商标注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出复审申请;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审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仔丛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念梁樱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第三十七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渣羡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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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六条 申请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第九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贺毁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链拍镇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棚粗成。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扒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以及生产、经销前述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第三条 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权利人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对在创立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统一公布原则。第七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注册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该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权利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且近三年无重大商标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也可以向被许可人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饥档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烂此乱申请。第十条 申请人对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以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建立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著名商标评审工作。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有关人员组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

异议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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