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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被国外抢注,本篇详细解答!

日期:2023-05-08 15:13:17      点击:

在近期的搜索榜单中,我们发现大家对中国被抢注的商标的问题特别关注,一直在寻求解答方法。为了切实满足大家的需求,我们将通过本篇文章为大家针对中国商标被国外抢注以及中国被抢注的商标方面的问题做详细的解答!

我国被外国抢注的商标是否可申请注销?

一、我国被外国抢注的 商标 是否可申请注销? 不可以, 商标权 的地域性意味着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国内获得注册,仅受中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并未受到法律保护。中国企业的商标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在目标国获得注册,这就是丛拍商标国际注册。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就是因为抢注者利用了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 首先我们国家对于商标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未经 商标注册 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数缓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总结:国外商标属于国外保护范畴,而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比如受到我们国家 商标法 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渗毕羡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 驰名商标 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理。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国际上的 商标抢注 案例甚嚣尘上,有很多善意取得者其实是通过其他的机构购买的,但是购买的商标实际上却是抢注行为。总而言之,商标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也是商标抢注现象没办法彻底根治的关键原因,同理,就算是外国的商标在我国境内被抢注了,我国商标局也不会承认是抢注的。

我国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

商标抢注 故事有哪些? 案例1 对商品功效的客观描述不构成欺骗性(《 商标法 》第十条) 代理 广州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 商标 评审委员会“怕上火喝王老吉” 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典型案例。经过长达10多年不断的宣传、推广,“怕上火喝王老吉”已家喻户晓。然而,在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时却遭遇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本案判决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最终认定该商标并未违反该规定。 案例2 仅在线词典收录而专业词典未收录不能证明其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代理奥托马克公司诉商评委“SeaFo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文字含义为“海泡石”,用于第4类“润湿油”等指定商品表示了商品原料的特点。代理 律师 在 诉讼 程序中,从申请商标文字的词源、词汇解释、外文商标的公众认知度、词汇的产生时间、商标的使用注册、消费者的认知、商评委的 举证责任 等多方面阐述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证明其与“海泡石”之含义、之表达、之产品性质、之市场认知等多个方面毫无联系,成功推翻了商评委的裁定,成为推翻缺乏显著性认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3 驰名商标 对老字号的跨类别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李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正理代理)“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余弊的典型案件,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16-2017年度优秀代理案例”。 判决书 认定,引证商标作为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4 驰名商标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代理雅培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雅培YAP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在商评委和 一审 法院均未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 二审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雅培”商标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具有复制、摹仿雅培公司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雅培公司利益,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对“雅培”商标施以跨类保护。 案例5 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商标法》第十五条) 代理UC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UC”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代理关系”的认定。与被代理人具有商业往来的代理人的下属公司对于被代理人商标的抢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行为当然应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限制或者认定“恶意串通”情形。二审法院认为,迪迈公司与UC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曾存在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故可以认定迪迈公司与UC公司形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从而纠正了一审法院和商评委的错误认定。 案例6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于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代理 北京 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熊猫看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情形下商标近似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指出,商标的实际价陵毁穗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 商标权 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引证商标不能因为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进而阻挡其他含有熊猫素材且具有一定区分的商标使用或注册,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尺卜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民事案件 案例7 在先使用商标不构成 商标侵权 代理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曹利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也是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判决指出,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 商标注册 人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确认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汽车玻璃贴膜、建筑膜”等商品使用“强生”商标未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8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代理丝芙兰(SEPHORA)诉 上海 兰诺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上海闵行区将该案件作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非按其核准注册的“兰诺诗芙兰”商标样式进行使用,而采用了“兰诺”与“诗芙兰”分列的形式且“诗芙兰”三字的字体明显较大,其用意即在突出“诗美兰”文字,弱化“兰诺”文字,进而攀附原告“丝芙兰”商标享有的良好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9 侵权人多次抢注权利人商标加重法定赔偿 代理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侵权人多次恶意抢注权利人商标作为考虑因素确定法定赔偿额。判决指出,涉案"霸王醉"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国内取得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应当知晓"霸王醉"商标已为原告核准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先后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霸中醉""中国霸王醉""圣习霸王醉"等商标,且在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仍反复申请注册,并以收到的《 商标注册申请 受理通知书》为理由不断宣传和销售带有"霸王醉"标识的白酒,其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且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对原告"霸王醉"商标美誉度和市场价值造成了较大损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案例10 商标确权商标不近似认定不等于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不侵权 代理彩妆一世公司(AKE UP FOR EVER)诉广州市唯魅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作出的商标不近似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当然成为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将被告实际使用的涉案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的故事有太多太多,而对于现在我们就要从中启发,在销售任何一件产品的时候,只要是自己的,那么就必须要先注册,然后再来售出,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标抢出去,让自己的利益蒙受到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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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国抢注的中国商标怎么办

一、被外国抢注的中国 商标 怎么办 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 抢注商标 提出异议,并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 商标注册 是否有效。 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注册后,向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此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以后,提交自己的 商标注册申请 。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国的使用 证据 ,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 在了解了抢注的动机以后,如果抢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的话,在准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同时,要积极和抢注者进行协商,通过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把商标要回来。西门 子公司 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最终就是以这种嫌态弊方式处理的。对于抢注者的动机在于制造贸易壁垒者,除了以上的两种方式以外应当考虑联合作战,就中国企业目前的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来说,还不适合单兵作战。在海信与西门子的案件中,政府和媒体在其中的力量自然不言而喻,商务部的斡旋,欧盟驻华机构的介入,当时那场声势浩大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上,商务部、工商局、商标局等部门代表的出席,以及在海信启动的强大舆论攻势下,唤起的中国消费者对海信的巨大同情和对西门子的反感,这些因数组合起来,最终让西门子公司放弃海信的商标,虽然这样的方式并不是对所有的企业都有效,但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在处理 商标抢注 中是有效的方法之一。福建的许多服装品牌在澳门被抢注后,福建的服装企业集合各方面的力量最终也要回了被抢注的商标,也是成功的例子之一。 就目前的抢注的情形看,以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商标抢注的行为应当是最为经济的方式,因为一旦采取司法救济程序,可能成本会很高,而且也拖延了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最终可能会出现要回了商标以后,市场也丢尽了的不利后果。但最最经济的方式应当是对商标进行注册。是不是在任何国家进行产品销售之前都要对相应的商标进行注册呢,这也不是绝对,在 商标权 的取得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可以考虑采取先销售后一注册,但这样的决定应当是在充分了解相应国的 商标法 后才可以采取的措施,稍有闪失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把商标在所有国家都进行注册肯定是没有必要的,也不现实的,但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作为企业 知识产权 的一部分,企业的商标战略也必须国际化,同时具有前瞻性。现在许多的跨国公芹族司内部,一般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商标保护方面,他们主要是在监视商标公告,如果发现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公告,他们会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此提出异议;二是监视市场,如果在市场上出现假冒或者仿冒等 侵权行为 ,他们会立即委托当地的调查公司取证,然后根据案情采取适当的法律行为。福建的九牧王等品牌在澳门被抢注就是在商标公告期内被发现的,经过及时提起异议后,最终要回了被抢注的商标。商标在企业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作用最大,企业在处理时就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预防和积极应对抢注商标的行为。 二、对抗措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闭者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 无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 购销合同 、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 商标转让 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企业之间的 委托合同 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综上所述,要想使用商标,就必须先进行注册,这才是对产品销售更好的方法,而通常狠多人会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首先还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发现商标被抢注后就应该及时的去处理,维护合法权利。

“国足海参”被抢注商标,涉29类食品,这样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商标抢注严格来说的确属于违法行为,只不过很多时候没有明确而统一的标准予以界定,北京冬奥会期间信稿,谷爱凌的快速走红,就吸引了目的不纯的人进行商标抢注,但因为谷爱凌所取得2金1银的成绩极为耀眼,关键是其归化身份和励志经历,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有着不俗的意义,因此相关部门对于此次抢注便认定为违法行为。至于“国足海参”被抢注为商标,的确很难给予清晰认定,毕竟仅凭“国足”的影响力,尚不至于达到谷爱凌现象的高度,在界定的时候自然也就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众所周知,中国男子足球队在大年初一的国际比赛中,面对曾经的鱼腩越南队,不仅没有赢下比赛,而且还被对手打进3粒进球,中国男足也瞬间成为了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在这样的客观背景下,商家依然有勇气将其抢注为商标,足以说明出发点就值得怀疑,毕竟商标是关乎品牌形象的关键条件,如果用臭名远扬的商标,对商家来说无疑是自毁前程,从这个角度来说,抢注“国足”系列的商标的确值得怀疑。

此外,把“国足”和“海参”整合到一起,也算是对热点事件的利用,当初国足输掉与越南队的比赛以后,有媒体曝出了男足球员吴曦的一番话,采访者提出了一个“经常吃海参吗”的问题,身为队长的吴曦给出了“经常吃”的回答,拙劣的场上表现和一塌糊涂的败绩,与经常吃海参便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也就为后续的“国足海参”这个商标埋下了伏笔。以此作为参考不难看出,商标抢注跟中国男蠢橡足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如果将国足认定为关乎国家荣誉的性质,那么这种抢注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

还有一点有必要加以分析,提问吴曦的并非媒体人,而是当时的主教练李铁私人联系的某海参经销商,据说是商家提供了一部分海参产品,并没有按照国足赞助的相关流程办理手续。如果带坦旁这些传闻属实,那么背后很有可能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这也是需要经过相关调查才能得出客观结论。

3ce被国内抢注的那个叫什么

3ce被国内抢注的那个叫3ConceptEyes。

早在欧莱雅入局之前,让高3CE对华市场布局缓慢而谨慎。2012年武汉兰达化妆品有限公司(坦岩尺现为上海芬岚化妆品有限公司)抢先注册了3ConceptEyes的商标,并在几年之间就开设了数百家线下柜台,提供化妆品和美容等服务。

在这个情况下,3CE将不得不将品枣启牌名改为3CESTYLENANDA并更换了全球品牌Loo,为的是与中国3ConceptEyes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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