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跟粉丝们的交流中,我们发现仍然有很多朋友对商标权先申请后到达的问题不是很了解,为此小编将通过本篇文章围绕商标权先申请后到达以及大家所关心的商标是申请在先还是使用在先等知识点进行分享,虽然篇幅有点长,但知识面甚广。也希望本次的分享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我们愿成为您在信息洪流中航行的一盏明灯。如需了解更多知识还请及时关注本站喔。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商标权的取得依申请在先为原则,并兼顾使用在先为原则,总体是谁先申请就是谁的
一、我国 商标权 的取得原则有几种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一)使用原则。按使用 商标 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 注册商标 。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亩斗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 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皮闷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 商标法 》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燃耐弯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有几种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即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又称继受)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 (二)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现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 转让合同 ,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 继承 程程序,由 法定继承人 已死亡的被 继承人 的商标权。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取得商标权的原则主要包括了混合原则、使用原则以及注册原则。至于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则主要为两种,也就是上文中介绍到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一旦成为了注册商标,自然可以获得更多法律方面的保护,而此时注册商标也是不容许他人随意侵犯的,如果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了侵权,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康为您解答:
一般申请人的意识是: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商标要先申请,后使用,最安全的是获准注册后再使用。那其他国家是不是也是一样的?是不是可以保护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一起分析下:
世界各国进行商标确权的标准都不太一样,但是大体袭戚可分为两种,一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如中国,韩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另一种是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当然需要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最早使用时间等)。
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商标使用时间需与市场需求以及当地实际审查标准相结合。从市场需求来看,若不急于使用商标,则建议肢首等商标注册成功后再使用商标,反之,可在商标查询后确认无侵权风险或侵权风险低的情况下小规模范围使用商标。
目前,康信P平台“商标知识库”中有31个国家/地区相关商标审查周期及流程等,后续也会不断更新更多国家/地区相关信息,可供大家提前了解商标审查标准及周期,从而可以合理安排商标的历禅数使用以及注册申请。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枝搭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猛滚拿标权,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备脊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日不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不论其实际使用与否,优先审查,优先注册,除非在先的商标注册申请未经初步审定即已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无条件地应予驳回。
小康为您解答:
近年来,随着大家品牌保护意识增强,大家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不断保护自己的商标,同时对于商标的使用也日益谨慎。
考虑到在世界各国/地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长短不一(短则五六个月,长则三四年),很多企业在关于商标使用的问题上经常纠结:商标是应该等注册成功了再使用,还是在注册成功前即可以进行使用?让我们一起探讨高败下。
通常情况下,一般新设计的商标都建议先进行风险评估,这个风戚弊颤险评估包括注册风险和使用风险。尤其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字显示,目前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已经达到二千万件,在这个数量级别下,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商标的使用侵权风险也越就越高,一不小心就可能“侵权”哦。
因此,一般申请人的意识是: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商标要先申请,后使用,最安全的是获准注册后再使用。那其他国家是不是也是一样的?是不是可以保护未卜脊注册的商标?我们一起分析下:
世界各国进行商标确权的标准都不太一样,但是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如中国,韩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另一种是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当然需要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最早使用时间等)。
从审查角度来看,针对以申请在先为确权原则的国家,则建议等商标注册成功后再使用商标;而针对以使用在先为确权原则的国家,可在商标查询后确认无侵权风险或侵权风险低的情况下先对商标进行使用。
此外,商标使用过程中需注意留存使用证据,无论是在主动递交使用声明程序以维持商标有效,还是在遇到抢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时,都可以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法律手段的实施,从而有效地维持商标注册、打击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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