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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本篇隆重介绍!

日期:2023-05-08 15:06:56      点击:

为了能让大家对河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问题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今天小编将会通过文章做详细的解答。当然,其他朋友可能也在关注有关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问题,本文也将一并为大家深入解读,我们坚持每天以文章作答,以此排解大家心中的疑惑,我们更希望本文的讲解内容会对你有一定的帮助。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到底有什么好处?

(一)财务价值

1.企业所得税减免1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非高新技术企业为25%;

2.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资本价值

1.高新技术企业是政府各级部门、行业组织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必要条件;

2.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介入,推动企业进入产灶凯业化扩张;

3.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的必要条件。

(三)市场价值

1.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证明企业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拥有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创新产品;

3.具有较强的技术隐吵唤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前沿技术领域竞争力;

4.作为投标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品牌价值

1.表明企业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有碰则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表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成长性企业;

3.表明企业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表明企业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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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有什么用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是由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明文件,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新产品税收优惠、科技奖励、科技计划立项、生产许可证审批、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宣传推广、资产评估和知识产权等的依据。

以高企认定为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创新能力评价”必须要达到70分以上,才满足申报高企的条件。而在创新能力评价中科技成果转化所占分值为30分。

占整个评分指标的30%。办法还规定了高企认定中的科技成果粗神没必须是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的科技成果。因此,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更有利于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也更有利于企业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岩纳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瞎塌题及改进意见。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特征,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实行民营的科技企业。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使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鼓励、扶持、引导和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人才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科技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以及专业困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请审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设立。其经营活动应当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中间试验、生产、推广、销售为主。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合法拥有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专利等,或者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技术能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其中科技人员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按照科技企业管理权限认定,并定期审核。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五)申请贷款;

(六)申请基本建设项目;

(七)选聘接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按国家规定作为注册资本;

(九)国家和本省对科技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和纳税;

(二)保守国家秘密;

(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合穗拿法权益;

(四)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五)保证产品质汪族段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不生产经营伪劣产品,不以虚假技术、信息等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六)完善环境保护措施;

(七)办理职工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九)保障工会依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创办、领办、联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休退休和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第十条 境外、省外科技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聘用拥有重大科技成果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外地科技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第十一条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或者依法互相参股、兼并、合并,组成新企业或企业集团。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做到产权关系明晰,组织制度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管理科学,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供给。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对有信誉、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及其项目,优先予以资金支持。

政府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制。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办好郑州高技术开发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以下毁罩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细则认定。第三条 省科委是省政府管理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者余枯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和认定。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并是法人代表。

4、高新技术企业内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下同)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首洞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技术、质量、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6、用于技术性投入的费用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技术性投入是指: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中试产品开发、技术咨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费用。

总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全部收入。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工程设计和承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如下:

1、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含民办科研机构)等均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办公室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请省科委审批。

2、省科委收到报告后,经过调查、论证、评比后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正式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省科委到期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七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周期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长的,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科委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 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可比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一条 本细则替代原由省科委颁布的《河南省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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