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要求?
根据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于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资产评估师,当然前提是这些被聘用的人员必须得到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承认。
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必须向法院负责和报告,而不是向破产企业的股东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和责任,协助清算组制定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的报告。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按照职权,可以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此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选派必要的工作人员参加破产清算工作。但是,登记人认为,受聘参加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通过以上介绍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具有以下特点:
1。临时,即为破产清算而临时招聘人员;
2。专业性,即清算组成员一般要求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构成的具体名单最终由法院确定;
4。无利害关系,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由破产企业的内部股东、经理或者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持有;
5。可兑换,即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清算组成员,特别是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
根据以上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职能或职责、成员组成的分析,可以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得出如下结论: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而依法设立的组织,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法人资格应当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来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表达破产企业意志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的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法院指导下,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和履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构。
4。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清算的债务人,其具体职责完全由法律规定。因此,它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样的权威和主体地位也是合法的,不存在自由约定的问题。
破产清算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按一定程序进行:
1。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2。索赔声明。债权人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清算组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3。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并依法申请法院宣告破产。
4。报纸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的清算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亦或是其他有关公司利益的成员承担,而且还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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