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戏剧改编版权的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但在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点,通过围绕戏剧改编版权归属的问题为大家分享过后,想必也解开了不少人的心结。那么,我们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我们将分段式为您详细解答。请您务必认真阅读。
1 根据合理使用原则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演员支付报酬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不向其支付费用 但必须注明作者 作品名 以尊重著作权
2 网上的没有出版的作品 因为你也找不到权利人 那你就注明作者作品名等 如果拿悉塌还是在校陆搜内免费演出的话 不会涉及版权的纠纷
3 作者去世 著作权依然存在50年 你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 但基于合理使用原则的使用的话 不必支消圆付费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局握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简世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拦腊肢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改编别人作品不是一定会侵权。若改编作品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一般会产生新的著作权,改编人在其改编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且改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物敬裂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罩闭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稿顷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最近几个月正好谈了些版权购买问题,稍微了解些国外版权的购买问题哪枣,浅谈一下。
外国剧本在中国其实不只在商演上可能有版权纠纷问题,其实任何的非商业型演出,如学校、社团演出都应该获得版权许可。但因为其量小声微,版权方并不知道,又山高路远,难以追责。
在商演上,目前国内的国有院团,比如北京人艺、上海话剧艺术中心等,及专业戏剧制作公司,比如孟京辉戏剧工作室、捕鼠器戏剧工作室等,在版权问题上都是正规、专业操作的。通常来说,这些院团和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版权经纪人,就制作单位感兴趣的剧目在全世界范围内联络版权所有者并进行谈判,版权经纪人会从各个剧目中一次性抽取一笔服务费。
专业的经纪人在了解制作单位的创作意图后,会详细了解剧目的翻译、导演、演员、演出场地、演出场次、票价等各种信息,再和版权所有者沟通并谈判。对于一些有名的剧目来说,版权人相对比较专业,这就对想要购买版权的制作单位有些不利,版权所有者会对翻译、演出场地、演出场次、导演等等细节提出各种限制,当然也是出于保证演出质量,可有时候也会给制作单位带来很多麻烦。版权所有者通常会要求从票房中抽取版税,比例不等,也有提出按场次收费的个别情况。近几年,在与中国签订版权协议时,国外版权人多以一年为单位签署,较少买断或者长年合同,也很难获得排他性合同。
而如果制作商业演出的单位没有这样一个专业的经纪人,那么就很容易发生版权纠纷的问题,问题的根本通常是与他谈判的根本不是实际的版权拥有者。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小说作者在很久之前就将小说的电影、电视剧、舞台剧改编权全部卖给另一个人,当你好不容易联系到这个小说作者,并愉快地谈好N年的合同时,其实实际的版权拥有者根本不是他。同样的道理,有的时候你看到一个电影非常好,想去购买它的版权演出舞台剧,但实际上电影公司和原作者签订的版权合同里面根本就限制了这种改编情况。圈内其实不乏对版权搞不清楚状况的人,但还是那句话,如果不是体量很大的制作单位,那么国外版权人可能根本无从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戏剧演出的时限性,又导致国外版权人准备追责时,演出都已经结束,负责人无去踪影。当然不是说让大家去钻这个空子,版权事大,是所有艺术工作者性命交关,并应该彼此捍卫的关键存在。
所以如果单让此就题主的问题来说,据我所知《灵魂拒葬》是艺术院校学生乐于排演的作品,但是版权上来说应该从来都没有购买过,实际上是侵权的。而专业单位制作的,比如上海话剧艺术中心演出的《无人生还》是与版权商签订协议的,并无纠纷存在。坦缓迅
望采纳
不会,神话故事和民间传说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体署名作者,也就没有版权之说。就算有,对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派培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比如你提到的八仙过海,是明朝传说,到今棚羡袭天早过了版权保护期限了。
很多戏曲剧目本身就脱胎于历史名著,比如三国戏水浒戏等。撇开侵权不侵权不谈,这些故事已有深入人心的成形的小说。再改编也链兄没多大新意。除非改的像大话西游倩女幽魂……一样,完全跟人们头脑中的固定印象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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