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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疑难杂症,本篇详细解答!

日期:2023-05-10 15:17:12      点击:

本周,我们可以看到较为热门的话题,可能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那就是有关于商标疑难的问题。当然很多人也想知道商标疑难杂症的相关解答,这充分说明了这方面的知识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希望今天的文章能为你带来不一样的帮助。同时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多多关注本站,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疑难商标注册的流程必须程序包括什么?

你好,商标申请关键在于全面的检索、专业的风险评估。我们官网也可以提供商标查询,宴誉您可以自行检索。

商标申请流程:商标注册一般分为个人和公司申请两种。个人蔽迹申请所需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2)个体户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申请书;(4)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公司申请所需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章) 2、商标注册申请书;3、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流程总的来说大概需要14-16个月左右,其中,受理通知书(1-2个月左右), 实质审查(9个月) ,公告(3个月), 发证(2个月左右) 。

商标起名、商标设计、商标检索、商标申请、变更、转让、续展、异议宏祥并、侵权诉讼等,您还可以询问我们:

疑难商标注册官费是多少?

一、疑难 商标注册 官费是多少? 国内商标注册官费:RB 300/件/类。 申请注册商品 商标 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在备案商标 代理 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完成的总体时间大约为12-18个月左右。商册袭标册成功后十年有效,十年内不需再交纳任何费用。 为降低商标申请被驳回概率,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型铅 注册商标 之前进行商标查询,了解是否可以注册或者被他人抢注。 二、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 身份证 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 商标代理委托书 》,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三、注册疑难商标注意什么事项? 如果在商标局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 人的第二次商标注册申请时,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则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二次商标注册申请会被依法核准。如果在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二次商标注册申请时,在先权利障碍尚未消除,则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二次商标注册申请仍会被驳回。此时,笔者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再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州租兄审申请;如果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该驳回复审申请时,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则该驳回复审申请可获成功,相应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二次商标注册申请会被依法核准。 综上所述,疑难商标是比较难注册的商标,注册这样商标的官费也不贵,每件300元,只不过申请通过有些难度。注册疑难商标,可以选择分开注册,这样成功的概率高些。如果自己不方便注册,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当然,他们会收取一般代理费。

秀屿区商标疑难提交哪些材料

商标提交注册所需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申请

企业普通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供:

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联系人、电话、收件地址、邮编;选择好的产品/类别和服务项目;(分类提供,超过10个每多一项产品多60元)

(企业名义加急商标注册需提供:

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联系人、电话、收件地址、邮编;选择好10个以内产品(类别提供超过10个每多一项产品多60元);

另:快递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空白处盖上公司公章;空白A4纸两张在“左下角”盖上公司公章至公司。

个人申请

个人名义普通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供:(个人加急芹伍和个人普通需提供资料一致)

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

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联系人、电话、收件地址、邮编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搜首悔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世正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普通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为18个月,但是按照实际情况,商标注册时间一般为2-3年。(2014.05.01实施新的商标法,初审为9个月,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般为14个月)

八、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疑难问题认定

文/金兰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文/沈娟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蔡某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取得乙公司发包的汽车博览园、美食休闲街等5个正式用电工程,投标确定工程使用电气元器件品牌均应为“Schneder”。被告人蔡某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而是购买其它品牌断路器后,将印有原品牌标识的标签撕去,重新粘贴打印有“Schneder”商标,将3个假冒“Schneder”商标的智能断路器用在用电工程中,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后又通过网络购买假冒“Schneder”商标的塑壳断路器182个,经丙公司组装后,安装到乙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中,合计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

在该案中,对于被告人蔡某购买其他品牌断路器,将印有原品牌标识的标签撕去,重新粘贴打印有“Schneder”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蔡某对通过网络购买的标有“Schneder”商标的塑壳断路器为假冒注册商标能否认定“明知”?另外,对于被告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安装到中标工程中,是否为“销售”,值得商讨。

问题一,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主迅掘模观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刑法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的商品。当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时,如何处理?对于“明知”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明知”就是“确知”,有人认为,“明知”包括“确知”和“可能知道”,也有人认为“明知”包括“确知”“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应当从如下方面认定: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亩缓;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从此司法解释来看,我们认为本罪中要求的“明知”应该是“确知”和“应当知道”,本罪应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蔡某否认了“确知”, 而且其之前没有因销售同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 所以我们只能推定其属于“应当知道”,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阅历,并综合全案证据,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明知”。

(1) 根据行为人自身的因素推定,即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时间、规模、销售的经验和认识水平等。长时间、大规模从事商品销售的销售者的认识能力一般较强,可推定其“应当知道”。 被告人蔡某作为从事电气工程行业二十余年的人员,对电气安全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2)从商品的因素进行推定。 商品的质量、进货渠道、价格、地点、时间等可以推定行为人对于假冒商品是否明知。被告人蔡某指使他人通过淘宝网购买“Schneder”商标的塑壳断路器,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被告人蔡某也一起去提过货,提货的地点不是某销售店面或公司,而是在某酒店门口。另外,其从未向卖家索要发票。电气安全关系到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一个错误的操作,一个劣质的设备,都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大面积停电等严重事故。被告人蔡某作为从事电气工程行业二十余年的人员,对电气安全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其购买电气设备理应向商家索要相关手续,以备电气设备后期的使用和维护需要。其多次在网络上购买工程上需要的产品,且不向卖家索要任何手续,也存在明知该商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可能性。

(3)被告人蔡某在投标的时候就只在散槐厂家报价基础上加5%报价,经成本核算,如果用真的施耐德产品至少要加30%才能保本。从基本常识来看,被告人也不可能赔本做相关工程。 而且,被告人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曾购买其它品牌断路器后,将印有原品牌标识的标签撕去,重新粘贴打印有“Schneder”商标的方式,并使用到承包的工程中。另外,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后,被告人的妻子、儿子等人到被告人曾承包已验收的工程单位配电房撕毁了部分电气设备商标。

笔者认为,在被告人无合理抗辩的前提下,综合上述几点考虑,可以推定被告人蔡某应该明知其承包工程中使用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问题二,被告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经过组装使用到承建的工程中,能否认定为“销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一般是指以出售、租赁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一般来说,一个销售行为的完成代表作为出卖方的行为人依照合同规定对买受人进行了商品的交付,而买受人也对卖方行为人付出了相应的价款。这样一个完整的商品买卖行为便宣告结束。本罪中,对“销售”的方式没有限制,以任何方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卖出的行为,都是“销售”。如传统意义上的买卖、买一赠一、以货抵债等都应认定为“销售”。但被告人蔡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经组装用于承建的工程,是否能够认定为“销售”,需要结合现有规定和实践经验来进行理性判断。

(1)被告人蔡某在承建的工程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纯粹的消费行为。被告人蔡某及甲公司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最终使用者,接受工程成果的业主才是实际消费者。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工程上始终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商标上记载信息清晰可见,完全有可能导致实际消费者误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的制造商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实际上,被告人蔡某所承建的工程也确实顺利通过了工程验收,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冒充电气类知名注册商标商品,混淆意图及结果显而易见。

(2)被告人蔡某以甲公司的名义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最终目的并非给甲公司或其个人使用,而是通过施工与劳务结合在一起,最终通过工程款结算,将所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偿转让给乙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行为就是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害,就应该为法律所禁止。被告人蔡某所承接的工程均为包工包料的工程,建筑材料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其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建筑材料后,并不是要通过出售建筑材料获取差价,而是在施工中与其劳务相结合形成工程成果一并交付给乙公司。在工程的建设价格确定的情况下,其采购的建筑材料价格越低,在可预期的将来获取的工程净利润就越高。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具有明确的逐利性。

(3)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建筑业劳务属于该《细则》列举的应税劳务。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发包方支付给被告人蔡某的工程款中不仅包含建筑材料价值,也包含有工人的劳务费用,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综上,被告人蔡某的上述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实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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