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我们可以看到较为热门的话题,可能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那就是有关于卡拉ok音乐版权的问题。当然很多人也想知道卡拉ok音乐版权在哪购买的相关解答,这充分说明了这方面的知识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希望今天的文章能为你带来不一样的帮助。同时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多多关注本站,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侵权,具体侵权范围、性质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归分:
(一)制作卡拉OK歌曲视频应该归属于著作权里面的“类电影”,以下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的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条例第5条第(3)项指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很难对两者的界限加以清晰的界定,确定什么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什么又是“录像制品”。所以要首先界定该视频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还是界定为“录像制品”。两者权属和权利范围不同,前者是著作权里面作品完整著作权,后者则权利人仅享有邻接权而非著作权。
(二)制作、混剪等按照著作权权雹旅利侵犯的是作品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果用于在互联网传播腔基则还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制作是单方面行为,商业运用才会牵扯到民事诉讼,单方面自己用没什么问题,如果借此达到什么目的、经营性盈利、公开发表传播源圆凳等是侵权行为。
[]KTV歌曲版权费是指棚罩扰:ktv里面经营的每一首歌曲都是经过权利人授权的,经营者需要向权利人交纳链旦费用,才能用于商业经营,商业活动。
为什么药说版权费? 是不是想问“为什么要收版权费?”
一首歌曲,有闷悄作词,有演唱,有编曲
如果人人都靠这首歌曲去牟利,但是原创者又获取不到任何的利益,以后就不会有人愿意做原创了,社会就会停滞不前。
就像是一块土地种出来的粮食,大家都是免费取用,谁还愿意种地?
所以说才会有知识产权的制度产生,就是为了保护原创者的权益
美国的版权产业的收入超过了制造业等一些领域,一年有几百察逗唤亿美元,而中国现在忙的是打击盗版,2005年收缴盗版的材料就达上亿件,封闭了很多制造盗版的流水线,而版权收费则刚刚提上日程。
目前,中国大陆的卡拉OK、夜总会、高级会所高度繁荣,每年至少有1000亿元的产值,全国至少有10万家歌厅,而作为TV制作主体的唱片公司、音像制作室都在惨淡经营。
9月20日是国家版权局就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进行公示的最后一天。就在这一天,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以及NO组织泓策机构共同主办了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以及首都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研究者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就卡拉OK版权收费的一些敏感问题进行了讨论。席间,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知识产权问题专家、泓策机构理事长———吕文举教授。
KTV版权收费动真格
2003年以来持续不断的唱片公司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维权的事件,将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应缴付版权费一次次推向台前:
2003年12月,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郭富城三首TV歌曲为由,将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在这起侵权纠纷中,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三首TV共赔偿2.3万元。
2004年3月,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与全国几败凯十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授权他们与当地卡拉OK经营者进行诉前谈判,要求他们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TV和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2005年9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唱片公司与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由于擅自使用卡拉OK作品,向正东唱片公司给予每首歌曲5000元的赔偿。
早在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实施。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13年后,2005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至此,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依法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目前,卡拉OK已成为中国大众娱乐指陵消费的重要模式,并逐渐成为中国近年来发展速度最快、市场潜力巨大的文化娱乐产业门类。然而,长期以来,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普遍处于违法状态,引起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同时国家承受着强大的外部压力”,吕文举告诉记者,“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音乐电视作品(V)纳入电影作品的范畴。此后,享有V著作权的音像公司(主要是境外公司)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大规模诉讼,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每个音乐电视作品索赔500元至上万元人民币,而每个卡拉OK经营者至少要使用上万个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据了解,国外KTV使用的要么是B版TV(画面是美女、沙滩),要么是正版曲库(每次使用可自行网上付费),像国内这么“奢侈”地使用正版单曲TV的情况是没有的。这种现象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将使中国卡拉0K经营行业面临灭顶之灾。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均未获得合法授权,如果一个曲库按一万首音乐或音乐电视作品计算,一个诉讼就要承担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赔偿。经多方研究论证,他们认为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为此,国家版权局加快推进国内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工作。
从2003年起,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筹建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和早已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特别是与卡拉OK经营者进行广泛接触,就有关版权使用费付酬方式、付酬标准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卡拉OK经营者也认为自己应该承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并希望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解决付酬问题,避免诉讼带来的高风险。同时希望有明确合理的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经过多年的沟通、协商和准备,卡拉OK经营者与著作权人基本达成共识,出台卡拉OK付酬标准的条件也基本成熟。2006年7月中旬,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式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关于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的报告》,希望国家版权局征求社会意见后,按程序公告施行。
一直致力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泓策机构理事长吕文举认为,20多年来KTV行业从无到有,发展得红红火火,但经营者从未想到其自身的发展正是因为使用了众多权利人的劳动创作出的音像作品,不然他们只能去参与餐厅和酒吧的竞争。
但作为中国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无论是否情愿,中国卡拉OK经营行业今后必将正视支付版权使用费这一现实。
卡拉OK版权收费,
会让经营商家倾家荡产吗
北京目前经营卡拉OK业务的商家众多,除了专业量贩式KTV、练歌房、娱乐城等,很多饭店、度假村甚至大排档都有经营卡拉OK业务的,他们是否一样要交钱呢?吕文举给的答案是肯定的,“凡是经营场所都是要收费的。不过不会像有些人想的那么可怕,消费一天可能只多掏一瓶水的钱,远远到不了让商家倾家荡产的地步。”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OK作品的版权使用费,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其实际标准不超过卡拉OK经营总额的1%,泓策机构理事长吕文举作为中国最早一批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者就这一标准特别指出,这个标准相对于国外其他国家20%的收费标准其实已经非常低了,而且在中国大陆仅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据有关资料显示,早在8月21日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上海文化娱乐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便给出了自己的意见。他们对目前公示要求的每间包房每天12元版权费叫苦不迭,提出了“每间包房每天1元”的收费建议。
“这个近似‘免费’的要求,真让人啼笑皆非。看来一直以来都在享用‘免费大餐’的上海KTV行业至今也没有真正把权利人当回事,也没有把版权费用当做自己应当负担的成本,而是看在国家版权局的面子上施舍权利人点儿小钱来息事宁人,这无异于把版权人当乞丐。”
著名词曲作者臧天朔在一次网络讨论会上曾尖锐指出,大城市从事有偿陪侍的小姐,每晚坐台费在200元至800元之间,现在杭州、上海等城市的娱乐行业协会竟提出一元钱的版权收费标准,这是对版权人人格的侮辱,难道版权人的劳动都不如有偿色情陪侍?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刘平主任认为,收费标准的出台是在解决了收与不收的问题后再推进,是版权保护进程中的大工程,也是对政府在新形势下执政能力的考验,收费涉及权利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标准是由集体管理组织提出的,标准出来后应该首先先执行。如果对此有争议,那么应该有一个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以后高了降下来,低了补上去。但是不能因为有争议就不办。因为使用作品者和权利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支付报酬是使用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你不能不支付,如果有争议的话,也应先执行然后再谈标准。此次卡拉OK每天每个包房播放要收费12元是否合理,还是要由实践来检验。
KTV经营者:
是否提价尚在观望
据北京麦乐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外部的有关人士介绍,他们不会用提价方式来应对收费,只会在内部消化,“利润虽然下降了,但是提价的举动非常危险。”歌来美KTV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公司的管理层正在针对这项政策进行商讨,目前没有调整价格的计划,“唱歌应该不会涨价。”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公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个包房12元/天,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征求各界意见。在此公示的前一天,钱柜的包厢价格已悄然上涨,小包普通时段的价格从以前的59元/小时上涨到现在的88元/小时,涨幅达50%,其他时段普遍涨了五成以上。虽然还没有到中午,但是钱柜里面仍然有等位的人,如往常一样还是小包房比较抢手。记者看到价格单,果然已经发生了变化,询问服务生得知,他们确实上调了价格,但是跟版权使用费没有关系,主要是他们对整个系统进行了升级和更新,所以才会涨价,对于涨价执行的标准和依据没有正面回答。
正在等位的白小姐告诉记者,她们公司就在钱柜的楼上,每天中午大家都会到这里来唱歌顺便吃个自助餐,一个人18元的价格大家觉得能够接受,现在这个活动已经取消了,大家就要重新考虑吃饭的地方了。
在采访中,大部分消费者都表示,如果价格涨得太高就会考虑换别的地方唱歌,毕竟北京的卡拉OK还是有很多选择的,设备和规模都没什么差别,没必要非得多花冤枉钱。
随后,记者又来到麦乐迪了解相关情况,麦乐迪总经理助理关薇表示,麦乐迪目前还没有涨价的打算,因为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希望把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当然,也看企业的经营情况,如果版权费价格太高企业自身消化不了的话,也不排除涨价的可能。
同一首歌、歌来美、隆博等卡拉OK,他们目前还没有涨价,至于是否要涨现在还没计划,要看政策出台后的情况再定。也有一些卡拉OK表示,如果擅自涨价担心客源受到影响。记者在现场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一位姓王的女士说:“这还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国家版权局收钱,卡拉OK就涨价,这不很自然就转嫁到我们消费者身上来了?”
卡拉OK如提价,
八成消费者将减少OK频率
卡拉OK多年来已成为国内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由于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因此著作权人一直未能实现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权利。
收费如果由市场来决定的话,就由版权代理机构来和歌曲的作者和商家进行一种谈判,就变成一种商业行为。一般来讲,卡拉OK的收费不会很高的,因为它消费量太大,所以单曲的收费也会只增加一点,即使把这个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影响也不会太大。
娱乐场所支付的版权费用,不应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刘平主任认为,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是卡拉OK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的基本资源,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包括消费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费用。因此,卡拉OK经营者不应再将版权使用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其实北京一些大型的KTV经营者在支付版权费的问题上还是非常积极主动的,麦乐迪等几家大型KTV在较早前就已经多次主动要求支付这笔费用,他们认为此举只能使行业经营更加规范,从而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笔费用不应通过涨价来实现,否则他们将是非常不明智的。
如果这笔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来出,他们会不会减少去卡拉OK的频率?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有80%的人说是会的,还有14%的人说不会,尽兴是最重要的,对他们来说钱不重要,关键是要高兴。还有6%的人说不清。由此可以看到,80%的人认为涨价和他们去的频率会是密切相关的。
“这没什么应该不应该,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不多收费就行。”记者在北京钱柜采访时一位王先生这样说,“这是经营者给钱,而不是消费者给钱。这个收费是合理的,就如同电影院放映别人新拍的影片,是要付版权费的。”
在国贸中心工作的李小姐不无担心地告诉记者,“KTV里有很多歌曲是港台歌曲、外国歌曲。请问,这个版权费怎么支付?内地歌曲被点唱的几率并不高,多数被收取的版权费就不知道该交给谁,这很可能最后造成以别人的名义收费,最后落入了自己的腰包。”
“费好收,但能否进行合理的二次分配就是个问题了。我建议将音像制品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销售。卡拉OK厅必须使用营利性音像制品,这样既有利于音像制品相关权利人能直接从音像制品销售利润中获取收益,也便于统一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尺度。”北京某大学柯同学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人们为什么要到卡拉OK去唱歌?当然就是图个乐儿。但是如果说版权费收狠了的话,对于唱歌的人来说,他们在高兴的同时,还要不断地算计着我唱一首歌要多交多少钱的话,恐怕也就乐不起来了,卡拉恐怕也就OK不起来了。
政府监管:
应当扮演什么角色
“事实上,相对于以前没有收费,现在就是收一分钱也高,但作为经营者来讲,不管你是否盈利,进货不可能不付钱,这是一个道理。”吕文举表示,“版权收费的具体标准,并非国家版权局公告了12元就按照12元执行,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由使用者和权利人、集体管理机构再签合同,在签合同的过程中还要划分区域。不同地区不是一个标准,而同一个地区,不同规模也不会是一个标准。”
“那么,国家版权局在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上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实际上在卡拉OK版权标准问题上,国家版权局并没有审计权,也没有审核权,更没有制定权。缘何集体管理组织提出标准后,国家版权局还要上网征求意见、并公告?就是考虑到使用者的行业协会还不发达,它的意见是否被充分地反映了?版权局的角色就是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经营活动的一些基本规则进行备案,同时公告章程、收费标准和分配标准。集体管理组织和政府版权管理部门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版权管理部门与其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按照法律进行依法管理。”刘平主任说。
“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赋予了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能。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国家版权局公告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就是要努力平衡作品权利人、作品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音乐作品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
中国的音乐版权收费起步晚起点高,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的东西都设计好了再去推进,只能是边实践边推进,而且法定的权利还必须得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也必须得到尊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收取版权费用,促进唱片业与KTV行业的双赢和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
首例网站链接著作权案终审,世纪悦博赔10万元 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对全国首例涉及音乐网站链接服务引发的著作权案进行宣判,被告世纪悦博公司被判侵权,赔偿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世纪悦博公司所有的CHNAP3音乐极限网站是一家颇有影响的专业音乐网站。由歌星陈慧琳演唱、原告正东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权的35首歌曲即可以从该网站上进行下载。
为此,正东唱片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7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世纪悦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世纪悦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自己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不是下载,不需审查被链接内容的合法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悦博公司设置链接的行为,为侵权录音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从而使其他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得以实施、扩大和延伸,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客观上参与、帮助了其他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
据悉,目前国内提供音乐视听、搜索、链接、下载的网站基本上都没有版权许可,而如何保护歌曲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又不阻碍网络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课题。
2003年11月
北京纯音歌舞娱乐公司因向公众放映香港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TV被判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
2004年2月
香港新力唱片公司起诉上海钱柜复兴公园店擅自放映黎明TV,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2004年3月
中外数十家唱片公司委托律师向全国1.2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函要求TV停止侵权并赔偿。
2006年7月
文化部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制作“统一曲库”,根据点播次数作为歌曲著作权人的酬金依据。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
P3搜索成灰色领域 百度侵权案可能旷日持久
由于面临音乐侵权案的困扰,百度的P3搜索服务前景堪忧,P3搜索服务的迅速普及帮助百度成为了中国第一大搜索引擎,在这一市场占据了将近50%的份额。在中国网络搜索市场,即使是oole这样的国际搜索巨头也难望其项背。在百度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之前,oole收购了百度2.6%的股份。
不过,百度的P3搜索服务也暗藏着危机,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很多P3链接都连接到盗版音乐网站,这引起了音乐公司的强烈不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上月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败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百度立即停止音乐下载服务,并支付人民币6.8万元的罚款。百度随即表示将就此裁决提起上诉。
然而,百度的麻烦还远未结束。不久前,索尼B、华纳唱片、百代唱片以及环球唱片也在中国提起诉讼,指控百度侵犯了它们数百首歌曲的版权。这几家国际唱片巨头及它们的中国子公司向百度索赔人民币167万元(约合20.6万美元)。百度方面则表示,该公司仅仅提供搜索功能,而不提供下载服务,因此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百度公司的辩护律师李德成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认为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对搜索技术存在误解,原告方对我们的指控没有任何依据。”
尽管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但要裁定百度是否侵权仍非易事。事实上,盗版是全球电影和唱片产业的大敌,每年给唱片公司和电影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
以上有关卡拉ok音乐版权和卡拉ok音乐版权在哪购买的知识讲解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有其他疑问也可通过本站搜索找寻答案,或直接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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