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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标向谁申请,商标撤销事由

日期:2023-05-12 14:19: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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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   侵权商败高标的抗辩事由主要有: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一、正当使用抗辩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条件:    (1)认定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商的经营规模、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    (2)认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虑以下因搜判素: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察漏尺案商品对应的、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以合理的对价取得商品。    (3)说明提供者    销售商应当说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能够查实的信息。    综上所述,有些商标注册权利人在面对市场上跟自己较为类似的商标时可能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而起诉了对方,但是作为被告的公司想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所谓的商标侵权行为所提出的抗辩,大多数都是自身的商标具有专有性或者对已注册商标的不知情等。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因素有哪些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因素有(因注销而终止;因撤销而终止。)

扩展资料:

商标权终止原因有:

1、注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事由:

(1)自动申请注销。

(2)过期注销。

(3)无人拦颤继承注销。

2、撤销: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事由:

(1)违法撤销: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

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不当注册撤销: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经商标评审委员会颂誉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3)争议撤销:即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已经注册但核准不满1年野衡段的商标有争议的,可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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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关于商标的相关事情可以自己去办理吗?

商标撤三,不仅仅是连续三行撤销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其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接受注销申请,将致函通知注册人在法定期间提供使用证明。撤回商标所需材料: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说明;商标代理委托书;许可人的主要资质文件(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商标注册人收到他人提出商标后第三次撤回的有关文件。在收到商标提取的三份文件后,商标注册人应当准备抗辩。答辩材料中必须提供使用商标的证据。商标使用的证据主要集中在: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集装箱及相关交易文件(如标识、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单据等);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装饰、菜单、海报、价目表、文件、服务协议塌知棚等;广告证据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广告牌及其他媒介广告、展览资料、照片、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等。

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应当真实、有效、合法。注意,由于该产品已经停止使用连续三年,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最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先前的证据无效,即使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也不予受理。为此,企业应自觉保留商标使用证据。

建议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团则国家商标局出具的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收集并提交有效证据。因为举证责任完全在商标注册人身上。其次,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要求,及时、合法地组织使用证明证据尤为重要。商标代理具有丰富的经验猛粗,可以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撤销注册商标的机构是什么

一、正文回答

撤销注册商标的机构是商标局。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者纳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二、分析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三、撤销注册的流程是什么?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茄搏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首派码。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商标注册 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侵犯在先 商标权 和其他在先权利以及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 商标法 》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 注册商标 , 商标 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 著作权 )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 一审 、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 诉讼 。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 驰名商标 权益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肢世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 2、 代理 人或者代表人 抢注商标 的。《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链慧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历唤肢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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