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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版权怎么划分的(综艺节目版权美国)

日期:2023-05-12 14:14:26      点击: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前来咨询有关综艺节目版权美国的问题,小编也将结合多年的经验整理出来一些与综艺版权怎么划分的这个问题相对应的答案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莫大的帮助!

每个国家都有每个国家特色的综艺节目,不同国家的综艺节目各有什么特色?

美国的综艺节目主要是针对美国人的口味量身定制的。比如《周六夜现场》,脱口秀主持人不会惧怕任何不可以说的东西,节目的亮点在于无论调侃什么,都能把现场的观众逗得哈拦仿哈大笑!

美国脱口秀受欢迎,美国的选秀节目同样受到人们的关注。《美租渗国达人秀》从全美寻找有才艺的达人进行现场表演,最后有几个评委确定是否晋级。参加的达人有表演柔术的,有表演魔术的,还有的表演具有生命危险的项目,比如用箭射人头上的苹果。

国内某电视台也从美国引进过综艺节目的版权,比如《极速前进》,十几位参与者跑遍全球,完成弊衡脊任务,最终获得高额美金奖励!

相比美国综艺,国内的综艺普遍缺乏创新性,几乎引进的比较多,很少去开发新的综艺节目。而且国内做得比较久的综艺节目很少。国内的综艺节目不可能像美国的综艺节目那样没尺度,但可以探索新的综艺节目类型,而不只是室内综艺和室外真人秀!你喜不喜欢外国的综艺节目?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调查研究(中)

作 者 | 北京高院知产庭

执笔人 | 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二、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特点

根据调研,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增加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整体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虽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在全部著作权案件中的比例不大,但其数量在2012年之后大幅攀升。以海淀法院为例,2009年受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仅3件,2012年受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则上升至159件。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内各家电视台为提高收视亏姿族率,频繁推出多档综艺节目,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视频网站竞争激烈。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吸引网络用户,部分视频网站开始大量、频繁使用综艺节目充实网站内容,从而引发此类案件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是电视台、视频网站等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随着综艺节目投资制作成本的攀升,权利人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市场,越来越重视打击侵权问题。

第二,涉案综艺节目类型相对集中。根据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的相关意见,大体将综艺节目分为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类、真人秀类等类型。其中综艺娱乐类、婚恋交册派友类、才艺竞秀类节目占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绝大部分,访谈类节目较少。

第三,网络成为综艺节目侵权的重灾区。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视频网站积极网罗包括电视台综艺节目在内的视频内容吸引大量用户访问以增加网站获利。视频网站与视频内容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在二者利益分配尚未形成统一规则的情况下,涉及互联网的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是必然结果。

第四,综艺节目主管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处遏制了部分诉讼的发生。综艺节目在我国的繁荣发展总体上受到欧美日韩港台综艺节目的影响,各大卫视纷纷效仿国外成功的综艺节目,造成节目雷同现象较为严重。2010年上半年,湖南卫视向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反映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涉嫌抄袭其交友真人秀节目《我们约会吧》。[1]上述纠纷经行政主管机关协调后未进入诉讼。

三、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目前,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观点不一

根据调研,司法实践对综艺节目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类电作品 。这是实践中的多数观点。该观点认为综艺节目从节目环节安排与策划、拍摄过程到剪辑制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

三是录像制品 。这主要是对“春晚”等晚会类案件的另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通常而言,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凝聚了剧本编写、演员表演、导演执导以及摄像、配音、配乐、剪辑等大量前期创作和后期处理的综合性智力成果,其对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春晚’在表现形式上与电影作品相近,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在其摄制过程中,同样存在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以及编导的参与,包含了大量的投入和辛勤的劳动,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然而尽管如此,其作为以展现现场精彩表演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在创作方法上仍与电影作品存在着较大区别。特别是在对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控制、相关节目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而节目的编导、摄像等人员按照其意志所能作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非常有限。由此决定了‘春晚’所具有的独创性尚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属于电影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应当作为凝聚了一定智力创造的录像制品予以保护。”[4]有的法院将晚会类综艺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其理由除上述独创性未达到电影作品要求的高度外,还认为“电影作品的特征还体现在用连贯的画面表达思想感情,即用连贯的画面讲述故事,画面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而涉案销弊节目(元宵晚会)是由各个单独的节目组成,节目与节目之间并未形成连贯的故事情节,各个节目之间的画面无内在联系,不符合电影作品的特征。”[5]

由于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存有不同认识,有的法院在审理时回避了综艺节目定性问题,根据原告获得的授权内容笼统加以保护。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尚待深入研究

综艺节目的跟风抄袭与综艺节目模式紧密相关。节目模式到底是什么,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如果属于前者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如果属于后者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说认为,包括综艺节目在内的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节目模式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海淀法院在情感访谈节目《面罩》一案中,表达了上述观点,其认为,“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当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面罩》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6]国外对于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有不同的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记载电视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2003 年7月26 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电视节目模式不是德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国法院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视节目模式。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节目模式可以享有版权法的保护。[7]

与节目跟风抄袭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综艺节目的“版权”引进。各电视台近几年花费高额成本自国外引进综艺节目“版权”,那么电视台引进的到底是否是“版权”,如果是版权,那么必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节目模式通常属于思想范畴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电视台引进的到底是什么?电视台和国外节目制作方之间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综艺节目制作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约定俗成的认识需要在法律上重新检讨。

综艺节目模式如果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综艺节目是否不存在抄袭的问题?而且现实中,综艺节目的模仿之风虽然盛行,但确实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台综艺节目。综艺节目如果构成作品,理论上确实存在抄袭的可能性,但如何进行比对,如何进行抄袭认定,还是在《著作权法》之外有更为合适的法律保护途径,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高低不一

根据调研,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数额基本上以法院酌定方式确定,考虑因素与影视作品案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一致,如节目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目前适用酌定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权利人怠于对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部分原因在于当前法院对于权利人的举证多不予采信,比如某影视作品的商业许可使用合同,多数法院认为作为权利人自己提供的合同可能会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难以反映合理的市场价值,故不予采信。法院对证据采信率较低影响权利人举证的积极性。2、司法判决中笼统罗列多种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未进行深入论理,且由于没有统一的参考赔偿标准,各法院自由裁量尺度差别较大。不同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何考虑酌定赔偿的具体情节,不但与案件的客观情况紧密相关,而且受法官业务素质、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很大,因此甚至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也有差异较大的情况出现。3、调解数额和判赔数额差异巨大。有的法院统计,90%以上调解结案综艺节目案件案件,对于地方台综艺节目,权利人可接受的调解数额基本在1000元/期左右,少数案件被告愿意支付3000元/期以上的赔偿额。判赔数额在900元/期至8000元/期不等,判决与调解数额差异大,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赔数额不满,降低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注 释:

[1] 湖南卫视称:其在2009年12月播出号称“中国第一档单身潮人交友真实秀节目”《我们约会吧》,而江苏卫视在2010年1月开播的《非诚勿扰》在节目理念、节目形式上都与《我们约会吧》极其相似,在舞美场景、人物设置、环节设定等方面有明显的抄袭嫌疑。而江苏卫视则称,《非诚勿扰》的创意是参考了国外十几个真人秀和相亲节目,但主要创意还是来自江苏卫视之前的《人间》节目和选秀节目《绝对唱响》的配对赛,《我们约会吧》是一档娱乐节目,而《非诚勿扰》是真人秀节目,两者的规则和呈现方式不一样,抄袭指责不实。原国家广电总局对其申诉答复双方协商解决。

[2] 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143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0573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477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448号民事判决书。

[6]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050号民事判决书。

[7] 参考黄世席:“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第114-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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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综艺节目片段侵权么

是的,引用综艺节目片段可能会侵犯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著作的修改、汇编、改编、翻译、演绎、发表、公开演出、放映、广播、送达槐扰戚、李慎改制、网络传播和许可使用,以及著作的保护等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您未经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就引用综艺节目片段,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从而构成侵权行为。铅陵

综艺节目是否需要拿到上美影经典P的授权才能使用?

是的呀!美影厂享有这些经典P的著作权,第三方岁誉如果乎激段做商用的话,肯定是需要授权的。但现在很多综艺节目经常标榜致敬经典而忽略了版权的问题,但其实这些综艺节目铅局完全可以从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先和美影厂获得经典P授权,然后再进行创作。

极限挑战版权是怎么回事,有没有人科普下?谢谢啊。

东方卫视极限挑战我看过3期,很喜欢。韩版无挑,暂时还没时间看。虽然没看韩版,但从板友发言中瞭解到,极限大体就是挑选韩版的精华部分做了合辑,期间还融合其他韩国节目的成功元素,得到了一个没有购买版权的所谓原创节目。不知道液塌这麽理解是不是合适。

版权综艺节目起源我没有仔细研究,但为大家所熟知是在近一两年的大陆综艺节目里面。一个一贯被认为不尊重智慧产权的地方反而版权节目蓬勃发展。台湾目前好像还没有兴起,其他国家听说的也不多。

买版权并不是为了买节目创意,因为这些可以免费获取。

先说为什麽要买版权。

一、快速学习先进经验。

沈玉琳讲过,网路不发达时代,台湾电视台会派人出差去日本,闷在宾馆看日本节目,偷录之后带回来大家一起钻研。当初湖南卫视也派了很多人来台湾看节目,算是偷师学艺。但是看节目只能看节目成品,具体的制作流程是看不到的。现在大陆电视台有钱了,直接把师傅请到家里当家教,这样可以迅速提升自己团队的整体素质。奔兄前三集完全是韩国团队操刀,中方团队只是配合工作,近距离学习,迅速成长。韩国人撤走之后,中方团队也做出了令人满意的节目,收视率节节攀升。

二、利用原节目庞大的粉丝团炒热话题。

近几年韩剧韩综韩国歌曲风靡中国,加上中国强大字幕组的帮助,韩国节目在中国有庞大的粉丝群体,版权引进就算是直接接手了韩版的大量粉丝。即便忠粉们对中国版嗤之以鼻,但谩骂和吐槽对炒热话题意义重大,就像翻拍金庸剧一样,稳赚不赔。

三、外来的和尚会念经,瞬间高大上。之前有很多荷兰英国美国德国的版权节目引进中国。虽然这些节目在中国粉丝基础不算好,但是欧美国家「原装进口」就是最好的噱头,方便电视台立项,同时更容易说服明星加入。

再说央视为什麽提告

韩版无限挑战在中国知名度很有限,比之前的跑男爸爸去哪儿低很多。而极限挑战收视口碑双丰收,才间接提高了韩版无限挑战的知名度。央视作为花钱购买版权的一方,通过这种方式给自己节目预热,也算是很常见的一种营销方式。这在中国的各行各业都是一种惯用手法,绝不仅限于综艺,更不仅限于抄袭。

央视不会傻到会认为诉讼能获胜,只要有记者愿意发新闻稿,利用网友版权卫士的热血炒热自己就可以了,就像现在板上朋友一样,只是盲目的支持央视。

下面是我要说的最重要也最敏感的一点,综艺到底有没有版权?

你可以生产女士皮包我也可以生产凳埋唯,你的可以叫香奈尔而我的不行,这是品牌保护。你发明了TNT炸药我不可以做,这是专利技术。综艺节目版权保护仅限于传播,即东方卫视不经授权直接播放BC节目才算侵权,至于借鉴甚至翻拍算不算侵权概念还比较模糊,没有成文的规定。有的节目有鲜明的特色,独特的流程模式,比如好声音的转椅子,而有的节目形式多变,比如韩版无挑,抄袭就非常难以界定了。品牌、专利、版权的保护都是有一定限度的,美国福特公司首先生产了汽车,如果滥用专利保护,那麽你就没办法买到日本车了。

综艺节目无非就是那麽几种,游戏、歌舞、答题、访谈、真人秀等等,每一个类型都有成千上万的节目,借鉴成功案例是非常正常的,谁也没办法跳脱世界完全原创,指责抄袭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比如「比手画脚」这个游戏有多少个综艺节目使用过已经无法统计,每个节目也仅仅是做规则上的小修整。如果都定义为抄袭世界上就没有节目可以幸免了。世界上90%的偶像剧都可以说是改编自灰姑娘,但也只能说明灰姑娘是最有名而已,它是不是最早的我看也未必。

借鉴别人的成功元素,融合自身的特点做出好看的节目就可以了。东方卫视的极限挑战我觉得就符合这一点。根据明星的形象做了重现定位,根据中国本地的优劣势更改了游戏流程。部分借鉴部分改进,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最基本的方式。韩版的节目流程也不是100%原创的,同样有大量内容借鉴自其他节目只是韩国综艺真人秀起步较早,知名度较高枣培。

人们只会记住那个最成功的,之前的全部忽略,只后的全部抄袭,就像灰姑娘的故事一样。

极限挑战明显是成功的,不断攀升的收视率就能看出这一点。珠玉在前,央视变成了后来者,他一定会借鉴部分东方卫视的成功元素,到时候谁抄袭谁还是一个未知数。而一部分只看过极限而没看过韩版的更是同样会抨击央视抄袭。因为大多数人的心里抄袭首先是有先后顺序的,如果有人现在拿到灰姑娘的改编权,对所有偶像剧提告,那麽社会就乱掉了。

综艺节目没有版权,世界各国大体也是这样做的。远的不说,康熙之前台湾谈话性节目并不多,康熙红了以后,十几年开关不下百个谈话节目,这一大堆节目不但流程相似,话题相似,连嘉宾都是同一波人,一个故事每个节目讲一次。从没有人提出过要购买版权的事情,制作单位和观众都没觉得有什麽不对,甚至连口水仗都没有。台湾内部节目互相买版权,不符合上面我说的三点理由。同时大家也都公认,节目创意是不属于智慧财产的,原创的价值只是占得先机而不是垄断。

还用前面的例子,一个本地箱包厂花大钱拿到了香奈儿的授权,那麽他以后生产的产品就是名牌,可以以数倍于原价出售。另一个厂商没有授权,同样可以制作类似产品,只要不是完全一样就不会有法律问题,但是价格就只能卖名牌的几分之一。版权节目的价值仅此而已,只是商业运作的不同,大家义愤填膺的抨击抄袭其实并没有意义。

----谢谢眉来眼去

国内还没有法律认定电视综艺节目具有版权,因此目前还没有出现判定综艺节目版权抄袭的案例,对于综艺节目版权诉讼的处理,一般是驳回或者撤诉。”虽然关于节目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是目前法律对于电视节目版权的保护很无力。

我国《著作权法》奉行的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即保护思想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上讲抄袭创意并不属于版权侵害行为;版权侵害行为只有在节目形态中的所有或大部分元素均以一种很明显的方式被抄袭才成立。但到底有多少元素,比如节目的场景设计、演出流程、制作手法被抄袭才构成侵权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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