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前来咨询有关艺术品版权价值的问题,小编也将结合多年的经验整理出来一些与艺术品版权价值排名这个问题相对应的答案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莫大的帮助!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况(业内影响力、以往作品等作为参考因素);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郑销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6.著作权版权登记情况;
7.相关权利在时间、地喊裤游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9.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10.著作权版权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维护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
11.相关行业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场发展状况;
12.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版权的竞争状况;
13.作品使纯灶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就目前而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比较常见,其它作品的版权评估会随着文化市场的日趋活跃以及规范的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将产生井喷式的需求。,尤其是网络P的版权交易亟待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是艺术授权经营中最核心一个问题。在此过程当中,应该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艺术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使用
艺术品著作权人的确定是授权经营链条中的第一环节,在艺术授权经营规模下,艺术品的产生不再仅依赖于个别艺术家的创作灵感,而强调打造出一种创作机制,利用复合的创意、投入、合作,使艺术品的产生更加产业化。当然,对传统的艺术家的创作模式也有必要保留,让其成为授权经营的源泉之一。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确定著作权权属既而成为首要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13条、第16条分别对一般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大此属作出了规定。对一般作品而言,创作作品的公民即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传统的艺术品往往是个体创作的结果,因此应确保该创作者对艺术品享有的著作权,但如前所述,特定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合作作品,由合作创作者共享著作权。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在使用中,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任何部分的作者对该独立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时不得损害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应协商著作权的使用问题,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在艺术授权经营模式下,艺术品的诞生通常不是依靠单个艺术家的创作,而是由多个作者组成的团队或工作室,在此情况下,许多作品是以合作作品的形式出现的,应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使用合作作品。
此外,《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艺术品中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该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艺术授权经营中通常会采用到展览等方式对作品及衍生品加以宣传,或将其结合到产品中增加附加值,此时应注意展览权与其他权利的不同之处,对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来讲,售出原件后即转让了原件展览权,对取得美术作品原件的人来说意味着同时享有了其展览权。
民间艺术作品有其独特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在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其创作过程具有长期性与持续性的特点;而著作权法只对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一段时期给予保护,不能给民间文学艺术提供长期有效的保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过程中,许多传承人在继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受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启发进行创作活动,或者是借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题、风格、传统技艺,产生了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只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传承人对该再生作品可依法享有著作权。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的权利义务誉哪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即处于艺术品作者与销售市场之间的组织,通过取滚虚迅得艺术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面向市场将其进行深度开发,提供给需求者,使授权范围更广,实现跨产业、跨区域授权经营,使艺术的价值附加到相应产品或服务中,实现艺术品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处于艺术授权环节中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将艺术品资源引入市场中,关注市场的需求,同时向艺术品源头反馈市场信息,增加艺术品及衍生产品的供应,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在经济利益的创造链中举足轻重。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在运作中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标明著作权人的身份,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对作品加以歪曲使用、传播,应结合艺术作品的自身特色与寓意思考其投放的经营范围,保障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艺术授权组织对艺术品进行加工设计的过程实质涉及对原作品的演绎,由此产生衍生产品,便于推向更广的领域,如artkey艺术授权中心运用齐白石的名画与传统茶具相结合,设计出精美的茶具套装。在这样的演绎过程中应注意依法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独创性的加工才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的衍生产品,得到法律保护的该衍生作品的著作权。
艺术衍生品推广中的法律问题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对原作品开发完毕之后,即开始推向市场,进入了生产与销售阶段。此时,生产商应尽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授权范围为限保质保量地进行规模生产,不得粗制滥造,保证产品质量。销售商也应注意以授权范围为准进行销售,不得无权或越权销售,影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登记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艺术授权经营中,著作权交易的安全至关重要。若著作权登记制度能日趋完善,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对艺术作品权属的认定提供重要的参考、证明,另一方面,对交易的相关合同进行登记,便捷交易相关人的查询,则可为艺术授权经营保驾护航,使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更加安全有序。通过登记制度提供的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掌握著作权交易领域的动态,还便于对一些重点行业或企业的扶持,制定出更为科学有效的政策,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艺术授权经营不仅美化经济,更可以打动经济,它是在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它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对艺术品的利用方式,成倍地提高了著作权的经济效应,是城市经济增长的一大突破口。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浪潮中起步比较晚,但经济发展迅速,其原因部分是在于对后发优势的良好利用,创意阶层在这一进程中至关重要,正是这一阶层的创造力,使得艺术授权经营得以运行。这样的形势下,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意阶层保护创意设计的需要,保证了“创意”的热情,鼓励了创意阶层的产出,发挥后发优势。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也是艺术授权经营链条得以顺利运行的保障,不管创造设计环节还是其后的开发销售等环节,无不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产权问题,只有尊重知识产权,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整,建立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促进艺术授权经营的全面开启。
按照版权资产的特点及我公司多年评估经验的总结与分析,影响版权价值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作者或版权人在业内影响力、以往作品的获奖情况及专家评价、以往作品的市场表现等。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拿如、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6、著作权版权登记情况;
7、相关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创中态作消培启成本、费用支出。
9、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10、著作权版权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维护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
11、相关行业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场发展状况。
12、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版权的竞争状况。
13、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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