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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伯尔尼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性的版权公约。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关于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自1886年缔结以来国民待遇原则,历经多次修改与补充国民待遇原则,形成了饥郑型多个文本。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适用1971年巴黎文本。
《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的作品作者,在除作品烂猜起源国之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改各国法律现在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以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其所作规定为最低保护标准。其宗旨是“尽可能有效和尽丛启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国民待遇原则是缔结贸易条约国民待遇原则的一项法律原则。缔约国一方在民事权力方面给予另一方公民、企业、船舶在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权利国民待遇原则的待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者悔察协定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相应条款称为“国民待遇条款”。国民待遇必须是互惠国民待遇原则的并且不得损害当地国家的独立、安全和主权。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前枣难施救、商标注册、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和民事诉讼权等。但不是将本国公民或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等权利通常不包括在适应范首茄围之内。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做咐区别
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纯陵纯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汪掘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做请求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地狱第三国公民或法人;
国民待遇是以内活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5、国民待遇的特点是:
1、国民待遇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共体的民事权利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2、当前的国民特通都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均以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最惠国待遇特点:
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2、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4、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惠国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这一原则已扩大到“服务贸易”等领域。其含义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枝简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它包括三个要点:第一,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第三,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广义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可称为非歧视原则或无差别待遇原则。如何理解呢?其实,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包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一是它首先要求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非歧视待遇,即外国投资者所享受的法律上的待遇不得低于内国企业;二是在此基础上的一个更高的要求,则为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无差别待遇,即内外资企业基本上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第一个层次关于非歧视性的观点目前在学术界有比较一致的共识,这一精神同时在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及诸多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也有充分的体现。而第二个层次关于无差别性的观点则很少有人专门论及,各国国内立法也颇为鲜见。然而,从法理上说,非歧视性只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最起码和最基本的要求,而内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才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含义[1],它既反对歧视性的次国民待遇,更不赞成对外资过度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而主张内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税收负担、外汇平衡等各方仔搭差面都基本保持一致。换句话说,也就是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完全享受与内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不设置内外两套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虽然,外资在享受优惠待遇方面不与非歧视性的国民制度相抵触,并得到外国投资者的格外重视和普遍拥护,但它与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它将成为今后各国涉外税收改革和完善研究的重要课题。
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产物。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2]进程的加快,资源越来越跨越国界而在念皮世界范围内流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正在将各个国家越来越紧密地连结成经济共同体。如:北美国家中的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立了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济共同体、中美洲共同市场、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欧盟等。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考虑市场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任何超国民待遇的鼓励措施和次国民待遇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从理论上讲都是背离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的。
有下列例外:
一、国民待遇必须互惠。否则,不能享受国民待遇。
二、同时不得损害当地国的独立、安全和主权(包括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主权在内信庆游)。否利,不能享受国民待遇。
三、其他。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以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同等待遇差锋。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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