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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票据责任和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日期:2023-05-12 14:47:04      点击:

今天给各位分享票据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票据责任和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什么是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根返宏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丛衡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漏郑册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票据保证人票据责任的责任票据责任,即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票据责任的票据权利票据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基谨纳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_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搏没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晌族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票据权利人有什么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人,又称为持票人,指持有票据,可要求票据义务人支付款项的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而言,需要承担哪些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人有哪些票据责任?

持票人要取得启雀款项,应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一)持票人取得的见票即付的汇票需要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

(二)持票人取得的是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要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忘记时间,超过期限提示付款,是不是就无法得到付款了呢?不是这样的,只要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在规定日期提示付款。

持票人有什么票据权利?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圆庆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追索权是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进行追索,具体追索对象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来确定。这些对象是票据悄腔早中的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必按照先后顺序,可以任意顺序向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的。

承兑人的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所谓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冲返他的票据第没判弊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枯族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第二种情况是,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人时,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担最终清偿义务。因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资金关系,属于二者的票据基础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所以,一般情况下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票据伪造者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票据责任:伪造人伪造签握晌章票据责任,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责任,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现票据责任,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票据责任和卜察渣承担伪造票据的责游皮没任是两回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票据责任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型悄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神纳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没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叫”票据责任“?

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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