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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形式)

日期:2023-05-12 14:47:04      点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形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

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根据《戚橘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谨嫌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祥仔手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

(一)复议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收缴、停发发票行为;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或不依法确认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认为不合法提出的复议申请。

(二)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管辖。具体规定有税务行政复议

①省级以下各级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上一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省级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还可以是省级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计划单列市由省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②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为脊游行政复议机关。

③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④对扣缴义务人或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或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⑤对国、地税(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三)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

1.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申请人必须在其提出的申请中明确指明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复议受案范围,凡超出了《税收征管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受理范围的申请,都是无效申请;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应先履行纳税义务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2.申请复议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樱灶销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复议的方式

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方式一般有两种,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辩伏,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笔录而申请的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必经复议的是否已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形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形式如下:

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形式如下: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渣镇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卖迹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如配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是什么

税务行猛型纯政复议指的是纳税人和其租轮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公布、2018年进行修正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枝咐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及其码弯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岁谨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乎模基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 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 代理 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 行政复议期限 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在圆神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一些争议的话,那么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比如说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行政复议,它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帆仿、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二、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橘轿亏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在我们国家,关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它的规则是有专门的条文进行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的话,必须要遵循着合法,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除此之外,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也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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