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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多久实施)

日期:2023-05-15 16:04:16      点击:

今天给各位分享房屋征收决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多久实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的要件

法律主观:

一、房屋征收决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游拍纤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布。

(五)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人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周期、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

(八)因故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重建,被征收人在搬迁期内拒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怎么办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决定是什么意思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以此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成为拆迁当事人、了解自己在此过程中拥有的权利义务。另外,征收公告中还应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神仿苗贺戚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房屋征收由谁决定?

房屋征收由管理该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陪陵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房屋征收决定,互相配合房屋征收决定,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芦棚戚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和隐行。

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需要什么程序

一共有十二个程序:

一、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二、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1.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2.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调查登记和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乎伍宽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八、选定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初步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十、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橘态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岁亮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决定征收并公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房屋征收决定的价格瞬息万变房屋征收决定,今天的房价跟十年前的肯定不能同日而语,拆迁方希望“就低不并腊就高”,只补偿多年前的房价;被拆迁人希望“越高越好”,眼睛只盯着新开盘,甚至是还没破土建设的楼盘。其实,关于选择什么时间的房产价格,《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吵蔽尺并不是随便贴一张纸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房屋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升高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限、政府加盖公章。”因此,只有包含上述内容的房屋征收决定才是合法的,其张贴公告的时间点,才能作为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基准时间点。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几日内公告

法律分析:一般情孙链况下是一到三个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闭凯知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轿消的需要。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文一

征收人房屋征收决定: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街70号。法定代表人吉格定房屋征收决定,职务,旗长。被征收人:×××,男,汉族,62岁,现住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召南社区兄弊居委会十七街坊90号。因被征收人在《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旗房屋征收安置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经查,旗人民政府因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树林召镇锡尼街南、德胜大街北、商城路东、召西路西范围内所有房屋实施征收。2011年8月22日,旗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投票决定,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由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经众联评估公司实测- 2 - 评估,被征收人的房屋总占地面积为236.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8.6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674463元。旗房屋征收安置局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众联评估公司作出了内众房估〔2011〕090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一)实行货币补仔早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74463元,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二)实行房屋念尘雀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的位于改建地段拟建维多利财富广场小区4号楼一单元17层1701号,建筑面积132.54平方米,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调换差价为人民币207693元,产权调换房交付期限为2014年2月22日前。

二、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1787元,临时安置费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3574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补偿,临时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文二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xx(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0219xxxxxxxxxx。

被征收人:蒋xx(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0219xxxxxxxx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13〕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xxxx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xxxx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文三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朱鸣婵,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5462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4.3平方米。朱鸣婵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向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11日,至2013年8月13日尚欠贷款余额3389.3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3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合计491782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鸣婵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鸣婵。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428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搬迁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3645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五、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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