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合伙企业要申报哪些税种?我国企业类型较多,包含:个人独资、有限责任以及合伙企业等,不同的企业类型报税方面可能有所差异。合伙企业在实际的经营及投资过程中很常见,通常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运营,原因在于合伙企业纳税方面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少些。那么,合伙企业要申报哪些税种呢?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苏州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0 |
2 | 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二、苏州合伙企业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和普能的公司的账务处理是一样的,只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经营所得。具体平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4、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苏州合伙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谁呢?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答:纳税地点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2、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事项: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五)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涉税如何处理?
答:1.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六)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七)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八)合伙企业给合伙人利润分配环节,还需要缴纳个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九)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一条
(十)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十一)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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