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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0条解释,商标法第50条

日期:2023-05-16 15:24:54      点击:

很多朋友在商标网时都会咨询商标法第50条以及商标法第50条解释的相关问题,这说明有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还不太了解,不知道您了解吗?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贷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渣橡: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则滚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权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法院经孙梁余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后法院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进行答辩。

4、证据交换,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为侵权人在知道权利人起诉后,就会存在消灭证据之心,所以权利人可以要求法院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5、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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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对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侵犯商标权行为《若干解释》第1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的行为。《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列举了两种情形: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2、复制、摹仿、翻译大空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握坦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滚皮瞎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巴黎公约》中找到依据。长期以来,对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和方式在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有争议。除对行政主管部门成批颁布驰名商标的做法有争论外,对人民法院能否认定驰名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内外也都有不同的声音。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不当炒作,从另外的角度又给驰名商标涂上些过分神圣的色彩。对驰名商标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在社会上、舆论中对驰名商标过分的热衷,形成鲜明的对照。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逐步凸显出来。(三)、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8条至第12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注册了商标那么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后的商标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一旦被他人进行侵犯,那以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法律面前就要懂得如何利用。

商标侵权认定

关于 商标侵权 认定的标准,一切侵害他人 注册商标 权益的行为,都是 侵犯商标权 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 》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的行为。 2、未经 商标注册 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搜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 侵权行为 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启歼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50条及最高人民世旁运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以上就是商标网为您分享的关于商标法第50条和商标法第50条解释的内容,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讲解对您有所帮助。关注本站可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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