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数会计新人而言,可能还不太清楚“三流一致”是哪三流?什么意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三流一致”政策依据
“三流一致”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解读:
1、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并不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无论是谁支付,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是开具专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则收到这样的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不是“三流不一致”都不得抵扣,而是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得抵扣。
3、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4、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部分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款仍然保留。
三流一致的本质要求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体现了“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原则,也就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一致性。
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显特征就是交易不存在、不真实。平时,我们检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一致,其本质目的在于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三流不一致的后果
1、对于购买方而言,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一旦被发现,除了补缴税款,还是加收罚款、滞纳金。
2、对于销售方而言,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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