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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冲突「商标商号冲突谁优先」

日期:2023-05-17 14:28:29      点击:

我们的生活不仅需要物质的充裕更需要知识的填充,否则会感到茫然无措。那么今天我们要讲的有关商标与商号冲突,以及商标商号冲突谁优先的问题想必也是很多人所关心的。因此该篇内容将会详细的介绍有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知识点。如果您在阅读后有所启发请多多关注本站,若有其他有关商标商号冲突谁优先的疑问也可以通过文章下方找我们,我们将一对一进行解答。

企业商号被抢注商标应该怎么办

一、企业商号被 抢注商标 应该怎么办 1、对尚未获准注册的 商标 ,可以提出异议。 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创业公司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 代理 机构准备 证据 材料,向粗桐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2、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创业公司可以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 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 驰名商标 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恶意抢注商标怎么认定? 二、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嫌凳禅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 商标注册 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 赔偿金 ,或者进行误芹尘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企业的商号是我国企业进行宣传的主要依据,我国对这类企业商号进行保护。相关的企业发现后可以向当地的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宣告这类商标的无效。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如何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商号是一个商事主体与同类商事主体相区别的标志,还代表着商事主体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是商事主体在市场中信誉的载体,是商事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各国法律都要对其加以特别调整,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商号权。商号权,包括商号的使用权和商号的专用权。商号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使用经登记的商号,他人负有不得妨害的义务。商号专用权是指权利人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的独占权、垄断权。

一、商号权的性质

商号经登记后便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学理上一般认为,商号权属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这种权利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则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商号是企业并枝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所以应划入财产权的范畴,属于知识产权。

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对企业名称作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定:“法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在人身权一章确认商事主体拥有商号权,对其侵犯构成侵权行为。我国也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商号的登记和保护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也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作为成员国,我国有义务保护国内、国外的公司名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2条将厂商名称与专利、商标等并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商事名称可作为商标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能够实现对同一标示多层次,多角度的保护。

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要求其承担不同的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施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另外对情节严重者,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侵犯商号权的商事企业的商品可以禁止出口、扪押或查封。

三、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代表符号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搭哪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权绝衡利冲突。

商标注册在先,商号登记在后时,如两者有冲突,则法律应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但若企业商号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如果商号权能够对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则应是商号权;如果商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且商标权合法有效,商号权人则在其相应范围内仍然享有企业商号专用权。

公司注册名及商标问题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字号

如题,说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文中一律称为商标权,同样商标权指的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并没有说字号权,仅仅是因为目前的所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的或者只言片语的规范来规范字号权。故标题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字号。

(一)商标权与字号,字号也称为商号

非著名和非驰名商标与非知名企业名称的字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的。

字号,目前来说,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字号。字号仅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最显著的部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一旦商标权人获得了商标权,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与该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的,且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似,那么不管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谁先谁后,商标权人都有权要求企业名称权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就是说,此时企业名称权人不得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一旦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即构成侵权。

至于该注册商标是否是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的商标,该字号是否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另外的一个问题,涉及到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没有出现冲突之前或者说在冲突解决之前,商标权人都有权要求企业名称权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其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部分。

举例说明,广东某家饮食企业获得了“菜根香”商标权,那么任何以菜根香或者菜香根为字号的企业在饮食服务上不得突出使用其字号菜香根或者菜根香,只能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含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字号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驰塌告纳名商标的规定比较健全,对于与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容易混淆、误导公众、欺骗公众的,禁止以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来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在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之前已经注册的,可以继续使用。

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多出现在我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团没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对于著名商标和字号的关系,与对驰名商标在这方面的保护没有太大区别。同样,对于与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容易混淆、误导公众、欺骗公众的,禁止以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来登记注册企业名称。

商标权与知名商友迹号

商标法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依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知名商号相对字号来说还是有一些保护的。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与知名商号

既然能够而且已经成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也就是说商标的经营者和商号已经存在相当的一段时间,所以不管是著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在与知名商号发生了什么样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让二者并存,所需要注意的或许是稍微的某些限制。

(二)字号的使用

由于字号是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的形式而存在的,所以其使用的方式更多的是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独使用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相关的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该规范使用,一些行业可以适当简化。也就是说,字号是不能随意单独突出使用的,根据习惯需要单独突出使用的,在诚实信用原则和不会导致混淆的前提下,要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在与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还没有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商标的时候,字号的单独使用没有太大的风险。但是一旦在与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时候,字号的单独使用很容易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会被要求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知名商号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如果在商号成为知名商号之前,与该商号文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标识已经成为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行业上称为注册商标,该知名商号也不得随意单独使用商号。所以目前一些国际知名企业的商号与其主商标是一致的。例如:日本的索尼,台湾的华硕、大陆的联想等等。将商号与商标的统一是目前对企业保护很有效的措施之一。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

前边稍微梳理了一下,商标权和字号的关系,接下来梳理一下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关系.

首先,从标题上也可以看出:

1、商标权和字号并不是对等的权利.商标权是由国家商标局通过核准注册商标授予的。而商号,一般的商号是仅仅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的形式出现。知名商号相对来说有一定的权利。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行政行为赋予的平等的权利。

2、商标权和字号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是:

字号的单独使用、突出使用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在先知名商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申请注册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在先知名商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多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之外可能会有一些恶意的行为注册商标和登记企业名称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

避免、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是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被混淆的主要方式之一。实践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驰名商标无形中削弱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当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

对于那些在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之前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仍要保护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只是要进行权利限制。享有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展使用该驰名商标、字号。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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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使用在前,商标使用在后,构成侵权吗

商号权和商标权也都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呢。

如果是单纯的在先使用,并没有侵害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可以放心使用,不必担心。

如果您虽然是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并且主营产品也和他团则人的商标相同,也一直用的企业字号做的塌余棚宣传,建议您乘早修改,这样做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对方要是起诉毁粗就涉及到了侵权,或者您使用别的商标,这样就不会引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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