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形形色色的疑难问题,时常让我们为此辗转反侧,其中就包括有关商标先申请原则的问题一直萦绕在人们的心头,虽然在信息时代下我们可以接触到琳琅满目的内容,但今天我们将围绕“商标先申请原则具体规定”所讲的知识点一定是你正在找寻的。同时我们也希望本次的分享能够为您排忧解难。那么,接下来就请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磨局掘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
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
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瞎核标的先
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腊敬也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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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氏滚禅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备渗、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歼尘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是什么意思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 商标注册申余纤段请 ,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竖友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 商标注册 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按照我国有关 商标法 律 法规 的规定中,对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的,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准(但申请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 证据 的除外)。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如果各申请人是同一天申请,但某一申请人享有申请日优先权的,应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申请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1)在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申请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将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2)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将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什么是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两个原则各有利弊竖誉,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我国的商标注册目前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提出的商户可以进行注册,稍后的商户将被驳回,这一规定对商户们起到了很好的保护做用,所以,有申请商标意向的老板,应尽快将申请手续准备完整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尽快到商标局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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