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可以自己的名义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拨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所谓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即分公司的收支由分公司单独核算,简单讲就是分公司“盈亏自负”。独立核算分公司要单独出具财务报表。非独立核算则无需单独出具财务报表,但要到总公司核算。而不论是否是独立核算,都要求单独建账。如果分公司满足如下条件,一般就是独立核算:有权独立开展营业活动、签合同、开发票、开基本户。反之就是非独立核算。但基于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简言之,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核算的资格。
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独立经营。但本质上分公司仍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结合《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知,分公司虽可独立经营,但无法做到完全意义上的自负盈亏。
总公司对分公司负债如何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与诉讼。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类型分为三种,分别为直接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
1、直接责任
即相对人对于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向分公司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
2、补充责任
相对人对于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先向分公司主张权利,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可要求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连带责任
相对人对于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向分公司与总公司主张权利,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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