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负责人:地 址: 电话: 传真:
乙 方:
负责人:地 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为专业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咨询机构。为了更好地为甲方做好劳动人事方面的工作,避免甲方在繁杂的法定性的事务中投入大量的行政成本和人事成本,更好的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甲乙双方就委托乙方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工作范围
(一)社会保险服务
1、 代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及员工增加减少手续:
2、 代办甲方核算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数:
3、 代办甲方报送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相关报表;
4、 代办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5、 代办甲方员工医疗费用报销
6、 代办甲方员工生育津贴支取
7、 代办甲方员工工伤认定
8、 其他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
1、代办甲方公积金登记手续
2、代办甲方员工公积金增加减少
3、代办甲方员工公积金提取手续
4、其他与公积金有关事项
(三)代发工资服务
按照甲方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明细,按照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工作;2、乙方应当以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在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6、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人力资源外包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1、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人事劳动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发工资款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费;3、甲方指定 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代发工资款
甲方应与每月 日前,按员工花名册工资总额将代发工资款以(支票 ,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此款后与每月 日前将员工工资足额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乙方收到此款后及时出具财务收据。如甲方要求提供税务发票,甲方按照票面总额的5.5%支付税金。
2、外包服务费:
收取标准:按照甲方每月代发工资人数,每人每月50元收取,按实结算。甲方于每月 日前随同代发工资款一起以(支票,银行转账)支付。乙方收到此款后及时出具税务发票。3、甲方如有其它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4、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2、违反第二条第4-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的;3、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或者代发工资款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及时足额提供相关资金和上述应提供的资料,不能及时足额提供资金和上述应提供的资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无故支付代发工资款、不支付代理服务费或不配合其他相关工作,导致外包服务无法进行,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须为甲方及办理外包服务相关业务(在甲方资金到位和按时提供了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有效期内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违约时限内应付服务费金额的50%(年代理服务费金额÷12X应付代理费月份X50%)。
4、政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终止协议条款,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与甲方聘用员工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暂定为 半 年。自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4月止。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劳动人事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结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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