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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质权与抵押权的定义)

日期:2023-03-17 14:26:44      点击:
一.质权与抵押权定义

1.质权的涵义

(1)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依照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质权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2)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分为:①票据、债券、仓单、提单;②基金份额;③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④应收账款。

2.抵押权

(1)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的标的一般只能是物,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

1.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4.二者均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物权法定原则)

5.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6.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与区别

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与区别

4.实行方式不同

(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5.二者设立在同一个标的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

(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

(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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