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就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一种在票据的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允许转让该票据的行为。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即:
(1)产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
(2)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
(3)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也就是说,只要背书转让一经成立(一经原权利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该票据的权利即行转移,即该票据的权利已经不属于已经背书的原权利人。银行的承兑汇票、银行的转账支票均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需要以下条件:
1、在我国,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2、不依背书取得票据,须依据举证其票据权利。
3、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效力。
4、票据金额可以背书转让或者分别背书转让。
5、可以签署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票据时,计入到应收票据科目。比如某企业销售货物取得对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企业因购买原材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时:
借:原材料等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应收票据属于资产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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