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了解下对方符不符合追索权的条件,如果不符合,那我们完全可以不理会,让其起诉处理。
如果对方符合追索权条件,那可以先行付款,因为你方一旦向对方偿付了,那你方就取得了再追索权。那你方同样可以向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对方符合追索权条件,如果对方现在向你发起追索,你不偿付,那对方也可以将你们前手及出票人等一起诉,要求你们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什么是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相关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后手当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时,再追索人有权请求偿付的金额为:再追索人已经偿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与最初追索权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范围不同,再追索权要求前手清偿的是"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具体包括:一是再追索权人已经支付给持票人的总金额,二是自己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关金额给自己之日期间的利息。该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三是再追索权人向其前手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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