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账务上借记“固定资产”,表示企业资产的增加,贷记“营业外收入”表示接受捐赠的利得。那么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以及后续分别如何处理呢?
接受捐赠初始入账: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比如发票,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比如接受汽车生产厂家捐赠的车辆,涉及缴纳购置税;再比如将接受的捐赠资产运输至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等,均需要记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若捐赠方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接受捐赠方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将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市场上同类产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入账,没有同类产品的,按照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
如果接受捐赠的属于旧设备,按上述办法确认价值后,减去根据资产折旧成都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若接受捐赠资产需要进一步安装,则先记入“在建工程”,安装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再结转至“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初始入账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捐赠方能够提供专票的情况)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法: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一致,按照预计可使用寿命采用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
贷:累计折旧
计提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根据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需要在接受捐赠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另外规定,不得分期缴纳。
后续期间,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与企业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上无差异,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要做纳税调增,同时确认递延所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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