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违约金与滞纳金这两个概念,多数出现于各种合同中。但在实际操作中中,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人士,经常会出现两者的混用,甚至滥用。那么如何正确使用这“两金”呢?
其实,违约金和滞纳金存在重要区别,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看看违约金和滞纳金是什么意思:
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而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
我们看一下二者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在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否则会被认定为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无法得到支持。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滞纳金主要作为税收、行政部门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具体以下三个特点:(1)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2)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3)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因逾期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是民事主体逾期履行行政义务而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平等主体之间的“滞纳金”条款,应当按照合同法中规定适用民事法律,继续滥用或者混用滞纳金条款,可能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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