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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的要素)

日期:2023-03-17 14:43:01      点击:

根据相关的规定,我国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十项要素:

(一)标题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实务中,审计报告的致送对象通常为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董事会。

(三)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部分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指出已审计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指出上市公司的名称;(2)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3)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4)提及财务报表附注;(5)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中,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此外,由于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提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有反映时点的,有反映期间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意见段中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第二部分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应当就上述内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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