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的财税处理 一、亏损的概念
亏损,既是会计概念,也是税务概念,二者密切相关,但是也有很大不同。
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亏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结转和弥补直接涉及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会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按统一会计制度(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或者说一个会计年度内总收益小于总支出。
二、弥补亏损的税法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规定
1.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核定征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3.境外亏损不得弥补境内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4.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合并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与亏损相关的特殊规定
1.筹办期间不算亏损年度的规定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2.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追补导致亏损的弥补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4.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特殊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亏损弥补的税会差异
亏损弥补的税会差异,除了税务和会计赋予的内涵不一致外,其弥补的途径也存在差异。
税务上所称的亏损弥补,仅仅是指企业依法用税前所得进行弥补的情形。而会计上,亏损弥补渠道则相对较多,包括:
1.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2.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3.用盈余公积弥补;
4.用实收资本(或股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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