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原则
查账征收下计税依据的原理:同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及优惠比例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减免税额=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 -50%)
1、扣除项目
A、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B、人工费:
a、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b、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c、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 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C、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团体或者县级以上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 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D、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E、招待费、广宣费、三项经费、利息支出:扣除要求与标准同企业所得税。(其中:职工教育经费为2.5%)
2、不得扣除项目
A、个人所得税税款
B、税收滞纳金
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D、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E、赞助支出
F、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G、业主为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H、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I、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经营所得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按年)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30000 元 | 5 | 0 |
2 |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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