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软著著作权人可以是两家单位吗?现在就跟着知春路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软著著作权人可以是两家单位吗
可以是两家单位。
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另一类是非作者,即是通过某种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此可见,构成作者的要件有两个:
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
2)只有进行创作才能成为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就是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表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上。
非作者就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
首先,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可通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其次,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由此可见,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自动享有著作权。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创作完成点的时间证明提出有效证据进行证明,而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话,相当于是对外的一种公示作用,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明。再者,著作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对自我独创劳动成果的权益保护,预防被他人侵权,发生权利纠纷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文件。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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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版权中心审核共分为四个阶段:受理登记、审查、领导审批、制证发证。
1、受理审核:
发放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即初步审核,版权中心受理时就会初步审核材料。针对比较明显的问题作出判断。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有效;申请人和证件是否一致、证件是否有效;盖章是否正确等。
2、审查:
即实质审核,比较仔细的审核材料内容,重点是审核是否有抄袭、是否是不真实的材料、是否是不符合规范的材料。
3、领导审批:
即领导最后再看一遍;如果没发现问题就意味着通过了。
4、制证发证:
就是制作和发放证书;到这个阶段就等着拿证就好了。
目前,北京需要直接到版权中心(北京天桥艺术中心)窗口领取证书;外地的一般通过挂号信邮寄到网报的联系人或代理人地址,需要注意查收。
软件著作权其实就是个登记,申请还是比较简单。在国家版权局下属的版权中心办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要有登记申请表填写,软件的鉴别材料,这里要注意保密。源文件中机密部分要用黑色宽斜线覆盖,小心泄密。
自己去办理花费很少,交纳工本费即可,整个流程时间的话需要一个月左右,才可以搞定。
2020-04-24
4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远程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广州市微斯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斌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学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这是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网上公开开庭审理八起案件的“第一案”。
本案涉及的计算机软件为一款专门用于微商管理的“依美微商控价系统V1.0”。城北公司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城北公司发现微信公众号“AVESNUS”上使用了与其上述软件功能、外观相近似的软件,而该软件来源提供者的网页为avesnus.weisika.net。经查询,该网页的域名所有人是微斯咖公司,域名注册人为钟学亮,刘斌是微斯咖公司的唯一股东。城北公司遂认为微斯咖公司、刘斌和钟学亮侵害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并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第三方调取了被诉软件的源代码。原审法院认为,微斯咖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均为微商管理系统,两者在界面功能设计、结构布局、图形标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情况下,微斯咖公司负有证明两软件源代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责任,但微斯咖公司拒绝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故认定被
向佳红认为梦想者电影公司等四公司制作的《九层妖塔》电影中使用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 日”、“报”,其行为未经许可,未署名,侵害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向原告向佳红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向佳红经济损失十四万元。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电影《九层妖塔》中再现向佳红具有著作权的毛笔字美术作品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署名权以及在电影道具中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官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案情简介
向佳红认为梦想者电影公司等四公司制作的《九层妖塔》电影中使用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 日”、“报”,其行为未经许可,未署名,侵害了自己享有的署名
12月27日晚间,《后来的我们》官微发布了“电影后来的我们胜诉”的话题消息称,电影《后来的我们》被诉“著作权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得到公开宣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并附上判决书部分内容,紧接着刘若英转发并配文:后来的我们理直气壮!很快,该话题就荣登了热搜榜单。
审理前的网络口舌之战
《后来的我们》是由刘若英执导,井柏然、周冬雨主演的一部都市爱情题材的电影,该影片讲述了两个北漂年轻人的爱情、亲情故事。2018年4月28日公映以来,获得好评不断,取得13.61亿票房的好成绩,但也遭遇了退票风波,当时引起一片哗然。然而,继退票风波之后却又惹上了新的麻烦。2019年1月7日,一位名为“出品人布衣翁”的网友在新浪微博晒出一组《后来的我们》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文书,称其已经起诉了《后来的我们》导演刘若英以及制片方,该文书信息显示,原告为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光亚公司”)、黄乾生,案由描述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标的金额为7000万元。
稍后,《后来的我们》片方在官微发布声明称,《后来的我们》是根据短篇小说《回家过年》改编的故事,知识产权上从未侵害任何其他个人或公司权益,并称该指控为不实指控,该公司已构成事实诽谤,将立即提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对“《全民枪战》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全民枪战》手机游戏6幅地图与《穿越火线》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侵犯了《穿越火线》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开发、运营该游戏的七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超4524万余元。截至发稿,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据了解,《穿越火线》是韩国笑门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射击的网络游戏,自2007年上线以来,《穿越火线》得到游戏玩家的高度认可。2012年腾讯公司与韩国笑门公司签署相关网络游戏授权许可协议,腾讯拥有中国大陆独家代理运营权,对授权区域内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权利的侵权行为有权以原告的名义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维权。
《全民枪战》是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畅游云端公司)开发的一款手机网络游戏。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雄互娱公司),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英雄互娱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三九九公司)、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奇乐公司)为《全民枪战》提供推广、下载、收款等服务。
腾讯公司起诉称,《全民枪战》中的多个游戏地图、小地图及多个道具枪械的美术形象与《穿越火线》在运行结构、布局设置、色彩搭配、造型设计
2017年5月,AI(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被出版发行;2018年11月,佳士得以近50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由AI创作的画作《贝拉米家族的埃德蒙德·贝拉米》……当前,人工智能已经覆盖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等众多领域,谷歌、微软、腾讯、阿里等公司均在人工智能领域广泛布局。
AI创作物不断增多,却也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由AI创作的内容受版权法保护吗?因AI创作引发侵权纠纷时,法律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对此专家表示,AI创作物的法律地位亟待明确,法律应对AI创作物的版权保护问题作出正确回应。
争议:
AI创作物该受法律保护吗?
关于AI创作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在业界颇有争议,有人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AI只是一种技术而不是民事主体,其创作物自然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AI创作物甚至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但AI创作只需操作者键入关键词等,内部系统就可以自动生成相关内容,无法体现独创性的智力活动过程。
也有人认为,目前AI技术尚处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过渡的阶段,AI创作
今年4月,一则“翻拍孔子画像的照片版权归谁”纠纷引发网络热议。原告方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全景视觉)诉称,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被告方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配图,侵犯了全景视觉的版权。对于此案,法院判定,涉案照片采取正面平视的角度,力求再现原作,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驳回全景视觉的所有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引发业界思考:对博物馆内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平面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照片,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外判例可参考
在美国1999年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诉科亿)一案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将文物摄影视为一种衍生作品,即只有在作者本身的技巧、判断和劳力能够以另一种方式转化的情况下,这类衍生作品才能够受到版权保护。如主旨在于原样复制,则这类摄影很难被认为“具有创造性”,而只是“事实的呈现”。据此,法院判定,平面文物摄影因缺乏相应的独创性而不具有可版权性。该案虽为地方法院判决,但已被众多法院援引。
在德国,由于学界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较为严格,因此,在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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