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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1《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上书”主张编剧权利

2019-05-27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几点诉求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已送审即将定案,我会经研究,对其中涉及到编剧权益的条款提出如下几点诉求:

一,由于时代与科技的发展,以视频方式进行记录和创作已经成为最普及的创作手法,“剧本”是所有这一切产生的基础和源头,由此衍生的著作权交易也占据了所有著作权交易相当大的比重。送审稿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文字作品的解释为:(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建议与时俱进,将“剧本”加入其中。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上书”主张编剧权利

二,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为制片者在制作视听作品时,不可或缺的第一道直接工序就是剧本,所以制片者首要任务是取得编剧的剧本授权许可,建议在本款上加入“剧本”。

三,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此处将编剧挪出原创首要著作权人地位,将导演摆上第一作者位置,有悖于影视产业常识。编剧是剧本的完整著作权人,而导演工作在编剧之后,是为实现剧本内容由制片者聘用的制作组织者,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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