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近似商标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见诸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另外知春路小编整理了商标近似,商标近似侵权,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等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商标名称是指商标称谓。商标审查是否近似很大一部分以审查员的主观意识为判断,如果审查员认为同类别商标名称有重复但不影响消费者误认,可以区分是不同厂家不同商标,那么就可以注册,反之不可以。那么商标名称相似的话可以办吗?阅读完以下知春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商标审查是否近似很大一部分以审查员的主观意识为判断,如果审查员认为同类别商标名称有重复但不影响消费者误认,可以区分是不同厂家不同商标,那么就可以注册,反之不可以。看是否注册最简单方式是以消费者角度看是否会被识别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不知道大家对小米的印象怎么样?近些年,小米的人气直线上升,除了卖手机,小米也一直在发展各种衍生产品。雷军在2014年就开始布局小米生态链,打造智能家居,米家(MIJIA)就是专门承载小米供应链产品的品牌。
不过关于米家商标,竟让小米公司连连吃瘪。围绕“米家”商标的纠纷,应算是近两年对小米产生较大影响的商标侵权案。此案一审小米败诉,法院判决小米赔偿联安公司1200万。后法院二审结案,小米依然败诉,赔偿金额改判为310余万。
除了“米家”商标,小米的“mijia”商标注册也颇为坎坷。2018年1月8日,小米公司提出了第28576835号“mijia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的“气调节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第19557758号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小米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因此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第1741期《注册商标宣告无
近日,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本案诉争商标为唯品会公司申请的第27381350号“唯品会”商标,引证商标为袁永滨、李慧等人申请的“唯品汇”“维品慧”等商标。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1)京行终1076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中,法院以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为由驳回唯品会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二审中唯品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诉称“唯品会”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等。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唯品”二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等。唯品会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眼查App显示,6月17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186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故不支持华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理念不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以及相关公众的识记均有差异,二者若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可以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裁判结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等。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相关二审行政判决书近日公开,法院查明华为公司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设计代表着华为公司的主标“HUAWEI”首字母,与引证的“安德玛”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撤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今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喜茶关联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据悉,2016年原告就“小男孩”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同时原告在第32类商品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小男孩”图形商标,并获准注册。
但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2082818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一审中,法院驳回了美西西公司的诉讼请求,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图形商标,整体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小男孩图形。从整体上看,诉争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美西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在二审中,法院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同时在图形的构图、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美西西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站长之家)
什么是共存商标?
两枚商标近似,按常理说,快一步申请注册,就是抢占先机,后申请注册商标大概率会被驳回。
不过如果双方持有人签订一个协议,那后申请注册商标也是可以注册成功的。
近日,针对第25228896号“PRONTO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商标共存协议 有了一定阐述。
初审失败,复审再败
2017年7月10日,日本株式会社布朗多(PRONTO CORPORATION)申请注册争议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及第3378379号“PRONTO”商标、第7099525号“庞德食品 PONTO及图”商标、第3309244号“哈桑及图”商标、第4226034号“明旺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布朗多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复审。
2018年11月19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初步审定诉争商标在面包、馅饼(点心)、三明治、糕点、热狗三明治、汉堡包、(意大利式)方形饺、比萨饼、薄烤饼、日式煎菜饼(御好烧)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诉争商标在谷类制品、意式面食、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的注
一个庞大的公司每天要处理成千上万的件事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于是乎面对那种小打小闹的侵权,太吹毛求疵反而得不偿失,有的大公司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或许苹果公司不同,受过多次“伤害”的苹果商标最近以侵犯商标为由起诉一个德国小型自行车比赛主办方。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查询我们有问必答!
苹果公司认为该自行车比赛Logo采用了与苹果公司商标类似的元素设计,包括圆形苹果、顶部绿叶与右边缺口,总体与自家商标过于相似,于是就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了诉讼。
比赛主办方Rhine-Voreifel对苹果公司的举动感到不可思议,认为其和苹果公司拥有完全不同的产品,苹果这么大的公司竟然“攻击”他们。
苹果公司要求主办方停止使用该商标,但主办方认为这样做的成本很昂贵,因为他们已经利用该商标制作了徽章、制服、自行车标志、地图、横幅、路标等物料。
虽然苹果起诉一个小比赛看起来有些斤斤计较,但外媒表示,如果苹果不这么做,苹果就有可能被视为放弃商标权益,或将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德媒称,缩小商标使用范围可以让苹果撤诉,或者两者也能进行庭外和解,问题并不大。
其实苹果之所以这么“斤斤计较”,可能和以前受过的“伤害”有关。
6000万美元的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2日对第21134363号“珧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申请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为国内领先织带企业,第4223596号“姚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多年的广泛宣传及使用,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花边、衣服装饰品、发饰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报告、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主体资格证据、引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申请人企业概貌、企业资质证
最近,香奈儿和爱马仕因为一款化妆品的名字悄悄开启了一场“商标战争”。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在线查询 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这款化妆品叫Voyage De Chanel,是香奈儿推出的一款限量版四色颊彩盘,一盒包括了粉色、珊瑚色、棕色和香槟粉四种色彩,灵感分别来源于巴黎、伦敦、纽约和东京。
据时尚媒体The Fashion Law消息,爱马仕认为Voyage De Chanel的名字与自己Voyage d’Hermès的商标过于相像,并要求美国商标局中断香奈儿尚未通过的商标审批。目前爱马仕的Voyage d’Hermès爱马仕远洋商标下拥有香水、身体乳液等产品。
据悉,香奈儿在2018年10月提交了对“Voyage De Chanel”的商标注册申请,打算以该名称开辟新的美妆产品。今年3月,香奈儿正式推出了Voyage De Chanel四色颊彩盘,每盒售价70美元。
一个月之后,爱马仕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指出自己在2010年就已经注册了Voyage d’Hermès商标,并且使用了近十年。
爱马仕认为,“Voyage De Chanel&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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