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销售已侵犯商标权商品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投入市场的;损害他人商标权的;帮助他人侵犯商标权的。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另外知春路小编整理了商标侵权处罚、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商标侵权诉讼时效相关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代理注册 我们有问必答!
永和公司诉称,其经授权获得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独占使用权,逸香缘饭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下称涉案餐馆)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的字样,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中查询到名称为"永和豆浆"的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侵犯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三快公司辩称,美团网中的信息系商户自行提供,其作为平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逸香缘饭店认为,其使用"永和豆浆"具有合理理由;且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在该案中,"豆浆"确为通用名称,"永和"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永和公
2019-06-13
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就华硕“Zen”商标侵权一案作出判决,称华硕“Zen”构成商标侵权,因此禁止华硕再在印度当地使用“ZenFone”品牌,这项裁决将在八周后生效。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免费商标查询网。
据悉,此次将华硕告上法庭的是一家名为Telecare Network的印度本土公司,其早在2008年就已注册了“Zen”和“ZenMobile”商标。Telecare Network认为华硕于2014年开始在印度销售的“ZenPhone”系列手机无论是名称还是价位都与自家“ZenMobile”品牌相似,消费者很有可能在购买时将两者搞混,因此提起上诉。
目前,华硕方面似乎已接受这一判决。据消息称,华硕的ZenPhone 6手机已经在印度最大的电子商务零售商Flipkart上正式改名,从华硕ZenPhone 6改为ASUS 6Z。
2019-06-12
商标侵权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但是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什么情况下使用别人的商标不属于侵权呢,知春路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查询网为您解答。关注我们,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
1. 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称或地址的行为。姓名(名称权是与商标权并行的权利,二者都受法律的保护,行使时也不应相互排斥。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称或地址就是行使姓名(名称)权的表现。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姓名(名称)权对商标权行使的限制我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权利不得滥用的宗旨。
2.善意使用关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以及其他描述性标志的行为。关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的标志以及其他描述性标志,原则上是不准注册为商标的,即使它们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第二含义而被注册为商标,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其他人也可以善意使用。因此,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善意使用有关商品的描述性标志的行为。例如,1992年修订的意大利商标法第1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授权专用权人禁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以下事项:(1)他人自有的姓名和地址;(2)关于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欧盟《商标条例》第12条也有类似规定。
3.行使在先使用
近日,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市场监管部门雷霆出击,在金运大道公路港588号开展“蓝月亮”洗衣液商标侵权打假行动,现场扣押了涉嫌商标侵权的130箱“蓝月亮”洗衣液。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此次整治的重点是品牌洗衣液“蓝月亮”。经过厂家鉴定,现场发现涉嫌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洗衣液130箱。执法人员当场对查获的商标侵权商品进行依法扣押,并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接下来,执法人员将对此次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对侵权商品进货渠道追根溯源。
2019-06-10
此前,外媒报道称,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裁定,华硕侵犯了“Zen”这个商标,因此华硕不能在印度使用“ZenFone”命名,该裁决将在八周后生效,不过华硕并不认可这一裁决,决定上诉。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中国商标注册网我们有问必答!
据了解,印度本土公司Telecare Network早在2008年就已注册使用“Zen”和“ZenMobile”商标,Telecare Network认为华硕的ZenFone品牌可能会让公众与自家的“ZenMobile”混淆。
androidpolice消息称,现在华硕似乎已经不准备上诉了,并将其ZenFone 6设备改名为“ASUS 6Z”——尽管官方没有声明,但是在Flipkart(印度最大电子商务零售商)上,华硕ZenFone 6已经改名了。
2019-06-06
不久前,华硕刚刚推出30周年纪念logo,这原本是一件喜事,却被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扫了兴致。据了解,华硕ZenFone商标被印度法院判定侵权,华硕将不能在印度使用“ZenFone”这一名称。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中国商标注册网,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点击: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如需咨询,请扫描文章底部的二维码联系我们。
据了解,印度本土公司Telecare Network早在2008年就开始使用“Zen”命名,并且注册了 “Zen”和“ZenMobile”商标,而华硕是在2014年进入印度市场,明显晚于Telecare Network。
Telecare Network认为华硕的ZenFone品牌容易与自家的“ZenMobile”混淆。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裁定,华硕侵犯了“Zen”商标权,因此不能在印度使用“ZenFone”命名。
该裁决将在八周后生效,如果裁决生效的话,华硕就必须在印度市场考虑新的品牌命名方案。
上个月,华硕刚刚推出年度旗舰机ZenFone 6,即将在印度上市,此事一出,也给新机上市带来不小的影响。
目前,华硕已经打算上诉。
2019-06-06
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危害极大且屡禁不止。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商标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仅涉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问题,同时也涉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问题。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网我们有问必答!
如何准确把握商标侵权行为认定?
从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设计来看,商标权显现出“行”(专用权)与“禁”(禁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注册商标权利的效力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这样的规定就造成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就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准确地把握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要素、种类和过程作一点探讨。
要素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四个基本的行为要素,这是确认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根据。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即侵权次数、案值大小和危害程度等情况,这是裁量行政处罚尺度的依据。
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
一个庞大的公司每天要处理成千上万的件事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于是乎面对那种小打小闹的侵权,太吹毛求疵反而得不偿失,有的大公司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或许苹果公司不同,受过多次“伤害”的苹果对于商标的事情都战战兢兢,最近以侵犯商标为由起诉一个德国小型自行车比赛主办方。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网,更多精彩内容等着。点击:免费查询商标是否申请
苹果公司以大欺小?
苹果公司认为该自行车比赛Logo采用了与苹果公司商标类似的元素设计,包括圆形苹果、顶部绿叶与右边缺口,总体与自家商标过于相似,于是就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了诉讼。
比赛主办方Rhine-Voreifel对苹果公司的举动感到不可思议,认为其和苹果公司拥有完全不同的产品,苹果这么大的公司竟然“攻击”他们。
苹果公司要求主办方停止使用该商标,但主办方认为这样做的成本很昂贵,因为他们已经利用该商标制作了徽章、制服、自行车标志、地图、横幅、路标等物料。
虽然苹果起诉一个小比赛看起来有些斤斤计较,但外媒表示,如果苹果不这么做,苹果就有可能被视为放弃商标权益,或将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德媒称,缩小商标使用范围可以让苹果撤诉,或者两者也能进行庭外和解,问题并不大。
其实苹果之所以这么“斤斤计较”,可能和以前受过的“伤害”有关。
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海关关于浙江捷士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权等毛毯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8〕第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海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8〕第06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浙江捷士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29667UH
法定代表人:俞召军
2018年4月15日,当事人委托上海通进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度尼西亚一批毛毯。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使用“汽车总动员”图案毛毯2520条和使用“米老鼠图形”标识的毛毯3120条,价值8065.2美元。对于上述货物,“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著作权权利人、“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上使用的&ld
2019-05-27
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
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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